|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省军区: 《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已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落实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要求。 一、深入学习宣传,进一步提高认识 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是党中央、国务院加大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力度的新举措,对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要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讲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重要性和严肃性,增强贯彻执行的自觉性。各级特别是县、乡两级党委、政府,要结合实行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制度,组织广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认真学习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中办发[2002]1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我省的《实施细则》,学习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方针政策,带头转变工作作风,改进工作方法,增强法制观念、政策观念和群众观念。各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作用,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切实把《暂行办法》和《实施细则》贯彻落实好。 二、强化监督检查,确保中央和省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方针政策落到实处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对照中央和省里减轻农民负担的有关法规、政策,检查自己的工作,针对夏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抓紧制订整改措施。秋征工作结束后,各地要结合贯彻《暂行办法》,组织力量逐级对农民负担情况进行一次专项监督检查。检查的重点是:有无已取消的各种收费、集资项目和达标升级活动;有无违反新的税费征收和筹资筹劳等政策规定的行为;有无弄虚作假和搞形式主义的现象。要发挥人大、政协的监督作用,加强群众的民主监督和舆论监督。要把减轻农民负担作为农村税费改革的首要目标,严格对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完善农民负担监测、信访举报、监督检查、案件查处等工作制度,尽快建立有效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制,确保农民负担明显减轻、不反弹。 三、严格执行纪律,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 各级党委、政府和纪捡监察机关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切实负起责任,坚决查处加重农民负担、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政治纪律,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减轻农民负担的方针政策,严禁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确保政令畅通。要严肃工作纪律,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我行我素的行为,特别是对由于加重农民负担或干部作风粗暴酿成严重事件或恶性案件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迁就。要严肃案(事)件上报纪律,对发生涉及农民负担的案(事)件上报不及时或隐瞒不报的,要从严查处。 四、加强领导,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继续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制度,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要结合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认真总结经验,不断深化认识,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抓好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的贯彻落实。要把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作为对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县、乡两级领导干部责任制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并把考核结果与对主要负责人的奖惩挂钩,对本地区发生涉及农民负担的恶性案件、严重群体性事件和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案(事)件的,要严格实行责任追究。要建立农民负担问题领导干部谈话制度,对农民负担问题突出的地方,上级领导要与下一级党政领导谈话,督促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敷衍塞责的,该调整的要坚决调整,该撤换的要坚决撤换。各级领导干部必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改进工作方法,坚持不懈地把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抓好,不断抓出新成效。 各市、省直各有关部门要在今年年底前将执行责任追究制度的情况报告省委、省政府。 2002年9月30日 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方针政策和规定,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02]19号)及其他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