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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建立医疗保健机构孕产妇、婴儿死亡和新生儿出生缺陷报告制度。医疗保健机构要按照卫生统计监测的要求定期向卫生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妇幼保健机构报告孕产妇、婴儿死亡和新生儿出生缺陷的发生情况。 建立省、市、县孕产妇死亡、婴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病例评审制度。产科质量管理组织每半年要对辖区内死亡的孕产妇、婴儿及5岁以下儿童病例进行评审,分析死亡原因,拟订干预措施并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各市、县、区都要建立和完善区域内孕产妇转诊、急救组织网络和制度,向社会公布急救电话号码。医疗保健机构抢救危重孕产妇必须坚持“首呼负责制,先救后结算”的原则,接到急救电话后,要无条件、迅速地调动抢救力量和交通工具赶赴现场进行急救,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对没有及时履行急救职责的当事人和主管领导要追究责任。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成立院内产科抢救小组,负责院内产科急救工作。要完善转诊制度,对不具备处理高危孕妇的医疗机构,助产人员发现临产的高危孕妇后,要在作好初步处理的同时积极联系转院。 (六)推行住院分娩,限制并逐步取消家庭接生。从2002年起,在全省推行孕妇住院分娩。陕南、陕北边远贫困山区,确因交通等条件限制不能住院分娩的,由取得《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的接生人员实行新法接生。个体诊所不得开展接生业务。 (七)加强产科基础设施建设,提高产科工作质量。开展产科业务的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严格按照省卫生厅制定的产科建设标准,完善房屋、设备、药品、人员、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建设。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要于2003年底以前达到产儿科建设标准。实施健康工程的乡镇卫生院要拿出20%的资金进行产儿科建设,以保证孕产妇和婴儿获得基本的医疗保健服务;没有实施健康工程的乡镇卫生院,当地政府要筹集资金改善乡镇卫生院的服务条件,确保乡镇卫生院在2005年以前达到产科建设标准。 (八)加强产、儿科医护人员业务培训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采取理论培训和临床进修等多种形式,对产、儿科医生和家庭接生员进行逐级培训。省、市级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县级产、儿科学科带头人的临床进修,时间一般为半年;县级医疗保健机构接受乡镇卫生院产、儿科医护人员的临床进修,时间一般为三个月;接生员由县卫生局统一组织培训,理论培训与临床实践时间不少于一个月。培训内容要合理安排,省级以技术指导为重点;县级以防治产科出血和妊娠合并症与并发症、儿童常见病防治等适宜技术为重点;乡级以识别、筛查高危妊娠、安全分娩、童急性呼吸道感染和腹泻的防治等为重点;家庭接生员以孕产妇和儿童的系统管理、高危妊娠的初筛与转送、家庭接生技术为重点。 (九)进一步加强孕期保健工作。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依法为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建立健全孕产妇系统管理制度;规范高危妊娠的筛查和管理,提高妊娠并发症和合并症的防治质量;严格执行高危孕产妇转诊制度和到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分娩制度;逐步开展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工作;加强对孕妇优生优育、母乳喂养及分娩心理准备等方面的咨询指导,提高孕妇的自我保健能力;消灭新生儿破伤风,在新生儿破伤风高发地区,对孕妇进行破伤风类毒素免疫注射;推行育龄妇女孕前三个月和妊娠前三个月增补叶酸预防中枢神经系统畸形发生。 (十)强化产时保健,推行爱婴行动。要更新产时服务模式,根据母婴的需要提供医疗、保健服务,提倡陪伴分娩;严格掌握剖宫产指征,努力降低剖宫产率;规范正常分娩处置,积极预防产后出血;推广新生儿窒息新法复苏技术;推行爱婴行动,保护、支持和促进母乳喂养,保障孕产妇和婴儿的健康。 (十一)救助贫困高危孕产妇安全分娩。各级财政部门要设立专项资金,对已确诊的贫困高危孕产妇实行住院分娩补助,确保其安全分娩。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减免贫困孕妇产前检查费用的方式,提高孕妇产前检查覆盖率和住院分娩率。 (十二)加大妇幼保健知识的宣传力度。各级政府要重视妇幼保健知识的宣传工作。报纸、电台、电视台要加大妇幼保健知识的宣传力度,开展公益性宣传活动。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和健康教育机构要印制妇幼保健宣传资料,开展妇幼保健科普宣传,提高孕产妇及家庭母婴保健知识的知晓率和孕妇的自我保健意识。 各级政府负责“母婴安全行动”计划的实施。各市、县、区要成立“母婴安全行动”领导小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作为“母婴安全行动”的办事机构,负责该计划具体实施。省卫生厅要根据本计划制定年度计划,认真做好监测评估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