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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乌政办[2002]250
【颁布时间】 2002-09-30
【实施时间】 2002-09-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375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乌鲁木齐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乌鲁木齐市文化局(新闻出版局、版权局)的职能配置

根据《中共乌鲁木齐市委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市党发[2002]8号)精神,设置乌鲁木齐市文化局(新闻出版局、版权局),以下简称市文化局(新闻出版局、版权局)。市文化局(新闻出版局、版权局)是市人民政府主管全市文化艺术、新闻出版事业的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转变的职能
  
  转变政府职能,实行政企分开,不再直接管理企业,落实企业经营自主权,引导文化市场经营方向。
  
  (二)强化的职能
  
  1.加强文物执法和文物保护管理工作。
  
  2.加强对全市文化市场稽查工作。
  
  二、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能调整,市文化局(新闻出版局、版权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自治区有关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拟定并组织实施文化事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参与拟定文化艺术事业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拟定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指导协调文化产业发展;规划、指导重点文化设施建设。
  
  (四)管理文化、艺术事业,指导艺术创作和生产,扶持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文化艺术品种;保护、挖掘、弘扬各民族传统的优秀文化艺术,繁荣和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管理全市性重大文化活动。
  
  (五)管理社会文化事业,促进公益性文化的发展和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指导、协调各类社会文化事业和少年儿童文化艺术事业的发展。
  
  (六)管理图书馆事业,指导图书文献资源的建设、开发和利用;组织推动图书馆网络化、标准化、现代化建设;指导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
  
  (七)宣传贯彻文物保护法律、法规,拟定全市文物保护规划;指导文物保护管理工作;依法管理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八)管理文化市场,拟定文化市场的发展规划;研究文化市场发展态势;组织指导文化市场稽查工作;指导电影放映工作,引导文化市场经营方向。
  
  (九)依法监督管理新闻出版工作;监督、指导音像出版、图书、报刊、印刷行业;查处各类非法出版物;拟定出版物市场“扫黄打非”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负责宣传贯彻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著作权的法律、法规。
  
  (十一)制定文化艺术人才教育和在职教育的规划,组织文化艺术人才需求预测;组织文化艺术科技应用研究、开发,推广科技成果。
  
  (十二)负责对外和对港澳台地区文化交流联络工作。
  
  (十三)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002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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