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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汕府办[2002]174号
【颁布时间】 2002-10-31
【实施时间】 2002-10-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375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解决汕头市市区特困户住房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解决汕头市市区特困户住房问题的实施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第十届七十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关于解决汕头市市区特困户住房问题的实施意见

  
  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解决汕头市市区住房特困户(以下简称“特困户”)的住房问题,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解决群众“四难”问题的意见》(粤发(2000)2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解决城镇住房特困户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2)34号)精神,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特困户,是指具有市区常住户口、人均月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居住在危房或人均居住面积6平方米以下的市直管公房住户和落实侨房政策腾退户。
  
  二、解决市区特困户的住房问题,采取供应公租房的形式,由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负责按规定的渠道组织房源,以经批准的租金标准出租给符合条件的特困户租住。
  
  三、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应会同市民政部门,对市区特困户进行调查摸底,掌握总量情况并做好特困户的建档工作,按照本意见,制定具体解决的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公租房的来源:
  
  (一)市政府出资兴建的公租房;
  
  (二)市政府出资收购的空置商品房;
  
  (三)其它可用作公租房的住房。
  
  五、公租房的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由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提出租金标准,经市物价局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对持有省民政厅印制的《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颁发的《汕头市国有(集体)企业特困职工优待证》的人员,以及持有市残联或有关部门颁发的《残疾人证》的伤残人员,租金可以减半收取。
  
  六、公租房的面积标准,每套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65平方米。
  
  七、特困户申请租住公租房,实行申请、审核制度。其申请办法和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按其现居住用房性质分别向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所属分局、市外事侨务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
  
  1、户口本及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2、单位证明或居委会证明;
  
  3、《公房租赁证》、《危房撤离通知书》、《侨房撤管通知书》、《退还侨房保证书》;
  
  4、计划生育证明;
  
  5、其他相关证明文件资料。
  
  (二)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市外事侨务局对申请人的证件资料进行核实后,在申请人所在单位、居委会或市政府公告中公告,公告期满无异议者,予以登记。
  
  (三)已登记的特困户按公告规定,统一由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抽签定房。
  
  八、公租房租住不实行终身居住制,租住公租房的住户,要定期申报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对收入和居住条件已改善,不符合本意见第一点规定的特困户条件的,应在一个月内腾退交还租住的公租房,或按商品房的租金补交差额。
  
  九、公租房的住户,不得将承租的公租房改变用途或转租、转借和空置,如发生改变用途或转租、转借和空置行为的,一经发现,由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收回房屋,并没收违法所得。
  
  十、公租房的建设由市政府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组织建设。公租房属公有房产,分配安置后,由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统一办理房产租赁手续,列入固有资产,纳入市直管公房管理。
  
  十一、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负责本意见的贯彻实施。市财政局、发展计划局、民政局、物价局、公安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外事侨务局、总工会、残联、各区政府应积极协助贯彻实施本意见。
  
  十二、对不属本意见第一点范围内的无房、危房特困户的住房困难,由各区政府负责,多渠道、多方式逐步解决。
  
  
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
  
   二00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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