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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苏价工[2002]382号
【颁布时间】 2002-10-31
【实施时间】 2002-11-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376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汽柴油高清洁剂价格的批复

中石化江苏石油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调整高清洁汽柴油零售价格标准的请示》(石化股份苏营[2002)81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为加强环境保护,根据省技术监督局、环保厅《关于在全省使用燃油清洁剂的通知》(苏质技监监发[2002]49号)要求,你公司将提高清洁剂与汽柴油的调配比例,由原来的万分之四提高到万分之八,相应增加了成本。为有利于这项工作的开展,并与邻省市标准相衔接,决定适当调整清洁剂价格,由每升3分提高到5分。
  
  你公司应使用列入《国家重点环保实用技术推广项目》、能有效清除积碳的清洁剂。在销售高清洁剂汽柴油时,必须在经营场所实行明码标价,分别标明成品油价格与高清洁剂价格。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成品油市场价格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以上批复从2002年11月5日起执行。执行中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则按国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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