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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省建设厅
【发文字号】 冀建办法[2002]116号
【颁布时间】 2002-09-30
【实施时间】 2002-09-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377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两支执法队伍”统考组织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建设局,有关市城管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关于城建监察和建筑市场稽查两支执法队伍进行统一考试问题,省建设厅在“‘两支执法队伍’转变执法作风规范执法行为活动实施方案”中已提出明确要求,并于今年4月初动员部署。9月2日,省厅发出通知(冀建办法[2002]103号),对两支执法队伍统考工作进行了安排,目前各市、县正在组织报名和考前准备。为做好这次考试的组织工作,根据各市的不同情况,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参考人员
  
  (一)持有《河北省行政执法证》的下列人员:①各设区市、县(市、区)和各市开发区两支执法队伍的执法人员(包括其领导在内);②各县(市、区)和各市开发区建设行政部门主管建筑市场稽查和城建监察工作的领导及行政管理人员。统考成绩作为行政执法证年检的依据之一。
  
  (二)未取得《河北省行政执法证》或《城建监察证》的新调入和变换执法类别的执法人员。统考成绩作为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依据之一。
  
  (三)已取得《城建监察证》而无《河北省行政执法证》的城建监察执法人员。统考成绩作为《城建监察证》年检或申领《河北省行政执法证》的依据之一。
  
  (四)无《河北省行政执法证》,但持有当地政府和建设行政部门颁发的委托行政执法证的执法人员。
  
  以上均为正式在编人员(考试时按单位花名册核对)。
  
  无论是否已参加市、县主管部门和省稽查机构举办的各类培训,都要参加本次统一考试(未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城建监察队伍以外的城市规划、园林绿化等专业执法人员,可不参加本次统考)。本次统考合格者,今年内可不再参加省建设厅组织的与执法资格、执法证年检有关的建设专业法律知识实务培训、考试。
  
  二、关于复习参考资料
  
  “通知”所列参考资料中,除《河北省建筑市场稽查行政执法法规文件汇编》未出书外,其他都有专业书籍和具体文件。省厅已将《河北省建筑市场稽查行政执法法规汇编》和有关8个文件分别做成软盘,提供各市选用,由各市根据本地实际需要数量自行印制资料,省厅不再统一出书。
  
  鉴于统一考试以前两支执法队伍执法任务较重,为了提高学习效率,省建设厅应各市的要求,制定复习提纲以供参考。
  
  三、关于考务工作
  
  有关组织报名、参考人员资格审查、设置考点和考场、安排监考等具体考务工作,由各市建设局、城管局负责。各市行政主管部门要成立考务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专人负责,落实好责任制,确保此次统一考试的顺利进行。
  
  (一)考点设置。各设区市、县(市、区)和开发区建筑市场稽查执法队伍的统考,各市在市区设置一个考点,具体考务工作由市建设局统一负责。
  
  各设区市、县(市、区)和开发区城建监察执法队伍的统考,一般在市区设置一个考点;对地处偏远、交通不便的地区,为了方便基层执法人员参考,也可选择2个县作考点(每市最多不超过3个考点)。各市、区和开发区的具体考务工作由市城管局统一负责(如市建设局与城管局协商一致的,按协商结果执行);各县(市)的具体考务工作委托由市建设局负责。市城管局与建设局在同地设置考场时,应安排在同一考点。
  
  (二)各市要按照规定组织考试的报名工作,将参考人员报名情况填入附表一、附表二,按word格式输入微机,于10月15日前以电子邮件形式或将软盘报送省建设厅政策法规处。
  
  (三)准考证。以参考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城建监察证》作为准考证。未取得《行政执法证》、《城建监察证》的新调入和变换执法类别的参考人员,以工作证和身份证作为准考证。
  
  (四)考场设置与监考。考场要就近安排在本地学校,并聘请学校教师作为监考人员;省厅将派人对各市各考点考试情况进行巡视,负责试卷发送、带回和参考人员及人数核查。
  
  (五)考试时间。建筑市场稽查类于11月9日进行。城建监察类于11月9~10日进行,按不同考点采用不同试卷依次进行。
  
  (七)两支执法队伍分别使用不同的试卷,实行统一命题、制卷、阅卷和登统,有关费用由省建设厅负责。考场占场和监考费用由市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如确有困难需收费的,必须按实际发生的费用适当收取,严格控制收费标准。
  
  联系电话:0311-7904560 E-mail:hebfg@163.com
  
  
  
  
二00二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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