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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卫生厅
【发文字号】 苏卫疾控[2002]39号
【颁布时间】 2002-10-31
【实施时间】 2002-10-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377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免疫预防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卫生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多年以来,随着免疫预防工作的深入开展,一些长期危害人民健康的传染病逐步被消灭或得到有效控制,实现了消灭脊髓灰质炎的目标,全省计划免疫针对传染病总发病率已下降到2001年的2/10万左右。随着新的疫苗不断研制成功并投入使用,免疫预防工作水平不断提高,同时,部分地区在预防接种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不规范行为,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免疫预防工作,指导各地通过开展有效的预防接种达到控制疾病的目的,我厅组织制定了《江苏省免疫预防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要注意总结经验,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反馈我厅。
  
  附件:江苏省免疫预防指导意见
  
  
江苏省卫生厅
  
  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附件:
  

  江苏省免疫预防指导意见

  
  随着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各种疫苗不断研制成功,逐步投入疾病预防工作实践,使得免疫预防工作的内容和方法都发生了很大变化,为了适应工作需要,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一、疫苗分类
  
  根据《计划免疫技术管理规程(1998年版)》和《全国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规范(2001版)》的有关规定,现将预防接种常用的疫苗分为以下四类。
  
  第一类:为卫生部统一规定的儿童计划免疫用疫苗,目前包括皮内注射用卡介苗(卡介苗,BCG)、口服脊髓灰质炎减毒活疫苗(脊灰疫苗,OPV)、吸附百日咳白喉破伤风联合疫苗(百白破疫苗,DPT)及吸附白喉破伤风联合疫苗(白破二联疫苗,DT)、麻疹减毒活疫苗(麻疹疫苗,MV)、重组乙型肝炎疫苗(乙肝疫苗,HBV)等5类6种疫苗;
  
  第二类:为卫生部规定纳入儿童计划免疫管理的疫苗,目前暂无;
  
  第三类:为省卫生厅规定纳入儿童计划免疫范围的疫苗,目前在我省包括乙型脑炎灭活疫苗及减毒活疫苗(乙脑疫苗)、A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流脑疫苗)等2类3种疫苗;
  
  第四类:为省卫生厅认可推广使用的非计划免疫疫苗,目前在我省包括伤寒Vi多糖疫苗,吸附无细胞百日咳白喉破伤风联合疫苗,风疹减毒活疫苗,麻疹腮腺炎风疹三联减毒活疫苗,甲型肝炎灭活疫苗及减毒活疫苗(液体、冻干2种剂型),口服福氏宋内氏痢疾双价活疫苗,肾综合征出血热双价灭活疫苗,人用狂犬病纯化疫苗(VERO细胞培养、地鼠肾细胞培养),流行性感冒裂解疫苗、亚单位疫苗及灭活疫苗,水痘减毒活疫苗,23价肺炎球菌多糖疫苗,b型流感嗜血杆菌疫苗(脑膜炎球菌外膜蛋白偶联、破伤风类毒素偶联),A+C群双价脑膜炎多糖疫苗等13类19种疫苗。
  
  二、计划免疫程序
  
  第一、二类疫苗的免疫程序由卫生部制定,第三类疫苗的免疫程序由省卫生厅制定,目前在我省按照《计划免疫技术管理规程(1998年版)》和《江苏省儿童计划免疫程序(1997年修订)》的规定执行。
  
  三、指导性免疫程序
  
  第四类疫苗由省卫生厅制定指导性免疫程序(详见附表),在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指导下推广使用。在使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免疫程序,遵循群众自愿、知情同意的原则,对于已经按程序完成接种的,原则上不得重复接种。所使用的疫苗必须是经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的产品。疫苗的供应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强化免疫与应急接种
  
  除本指导意见规定的免疫程序外,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在开展免疫预防工作时,不得随意增减预防接种针次。
  
  确因疾病控制工作的实际需要,而开展强化免疫、应急接种(包括疫点处理的预防接种)或者增减预防接种针次的,必须根据当地疾病流行特点和疫情情况,制定周密具体的实施方案,并按下列规定报经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在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方可组织实施:
  
  1、实施范围局限在1个乡(镇、街道)以内的,报经县(市、区)卫生局批准,在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实施;
  
  2、实施范围超过1个以上乡(镇、街道)的,报经省辖市卫生局批准,在省辖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实施;
  
  3、实施范围超过1个以上县(市、区)的,报经省卫生厅批准,在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指导下实施;
  
  4、在各类学校范围内开展群体性预防接种,必须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报经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在市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实施;
  
  5、审批时限: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申请报告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及时给予答复。应急接种应于24小时内答复,其它情况应于10个工作日内答复。
  
  五、其它疫苗的接种
  
  未列入本指导意见的其它疫苗和新研制疫苗的预防接种,有关单位应当在组织接种工作前,提出周密具体的工作方案,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技术审核,报省卫生厅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未经省卫生厅批准,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不得使用本指导意见未列入的疫苗组织开展群体性预防接种,尤其不得在各类学校范围内开展群体性预防接种。
  
  未按照上述规定开展预防接种工作,引起预防接种事故或者其它后果的,将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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