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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深府[2002]175号
【颁布时间】 2002-09-30
【实施时间】 2002-1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378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市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
  
   (深圳市人事局二00二年八月十二日)

  
  为保证我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改革试点工作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人事改革中工勤人员和超编人员的处理
  
  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试点单位应实行后勤服务社会化,工勤岗位不再纳入职员职位。在进行职员职位设置时,试点单位的总编制已确定事业编制数和工勤附属编制数的,按事业编制数设置职员职位;试点单位的总编制数未明确事业编制数和工勤附属编制数的,报编制部门核定,并按核定后的事业编制数设置职员职位;人数少于10人或后勤服务已经实现社会化的事业单位,经主管部门和市、区编制部门审核同意,按总编制设置职员职位。
  
  试点单位暂保留的工勤附属编制,按只出不进的原则逐步消化。暂保留的工勤附属编制,属财政核拨经费的,仍由财政继续按编制数核拨,用于解决后勤服务经费。试点单位原已在编的工勤人员,可按以下办法处理;符合职员职位任职资格条件的,可以参加职员职位的竞聘,获聘者则成为职员;未被聘用为职员的在编工勤人员,单位工作需要且经考核符合单位留用条件的,继续由单位留用,编制及相关待遇暂时保留;单位后勤服务改制为服务企业的,属于工勤人员的职工应转入服务企业,按企业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超编的事业单位,应对超编临时聘用人员进行清理。编制严重不足的事业单位,可向市、区编制部门申请增编。
  
  二、关于试点单位现有人员向职员过渡的问题
  
  改革既要考虑稳定,又要考虑人员的优化,尤其是领导班子的优化。改革中首次聘任职员时,原领导班子成员均需重新聘任。原领导班子成员的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在2年以内的,原则上不再聘任领导职务,只办理职员身份聘用,安排适当工作,原工资待遇保留至退休;如本人愿意的,可办理提前退休。新聘任为领导班子成员的,男性年龄应在55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应在50周岁以下。
  
  事业单位现有人员的过渡,由上级主管部门首先聘用聘任领导班子,再由新的领导班子聘用聘任其他职员。
  
  领导班子的聘任方式,由主管部门根据事业单位及领导班子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采取竞聘方式。如采用竞聘方式,竞聘方案由主管部门制定,报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组织人事部门指导监督;如不采取竞聘方式,可采取考核和群众评议相结合的方式确定领导班子人选。
  
  领导班子过渡工作完成后,中层以下的职员职位,原则上由现有在编干部职工采取竞聘的方式过渡,特殊情况经人事部门批准,采取考核和群众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过渡。对于现有的编外职工和临时聘用人员,符合规定条件的,可在现有在编人员过渡工作结束后、单位仍有职位空缺的情况下,参加空缺职位的公开竞聘,获聘者成为职员。
  
  三、关于试点单位现有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和原劳动合同的处理
  
  根据省委办公厅粤办发[2001]9号文件的规定,事业单位职工在2002年之前,全部重新签订聘用合同。对按照该文件规定原已签订劳动合同现获聘为职员的人员,试点单位应与其按自愿协商的原则解除原已签订的劳动合同,重新签订职员聘用合同;不愿签订职员聘用合同的,可依劳动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原经费渠道给予一次性补偿,解除劳动合同,由本人自谋职业。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补偿,根据《劳动法》和劳动与社会保障部的有关规定,工作年限每满1年,给予1个月工资额的补偿,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年限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试点改革中未获聘为职员的在编职工,如由单位内部消化安排到非职员岗位的,须重新签订有期限的劳动合同。
  
  四、关于改革中退休退职的问题
  
  为优化人员结构,顺利推动试点工作,减轻试点单位的人员竞争压力,可适当放宽退休条件,放宽的标准按深办发[1997]27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即:男年满53周岁,女年满48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组织批准,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关于因病提前退休或退职条件规定的人员,可以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
  
  在办理提前退休或退职时,人事部门必须按照国家、省、市关于事业单位现行的有关政策核定退休或退职费。
  
  本意见自2002年1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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