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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波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甬政发[2002]105号
【颁布时间】 2002-09-30
【实施时间】 2002-09-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378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重大项目协调会议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建立市重大项目协调会议制度。现将《宁波市重大项目协调会议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
  
   二00二年九月三十日

  
  
宁波市重大项目协调会议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重大项目协调机制,进一步提高政府部门的办事效率,积极推进我市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和项目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一、市重大项目的适用范围
  
  (一)列入市重点工程年度计划、市重点前期项目年度计划的项目;
  
  (二)审批权限属国家和省的基本建设项目;
  
  (三)对宁波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项目或全球500强企业投资的项目、工业项目、基础设施项目等。
  
  (四)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开放办)提请协调的重要外商投资项目。
  
  二、市重大项目的确定程序
  
  (一)按正常程序申报列入市重点工程、市重点前期项目年度计划;
  
  (二)需临时增补的,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四区一岛”管委会或市级有关部门向市计委提出列入市重点工程、重点前期项目申请,经市计委汇总、初审后形成市重点工程、重点前期项目增补建议名单,报市重点工程领导小组审定。
  
  三、市重大项目的协调机制
  
  (一)项目分管副市长、市长助理(或受副市长、市长助理委托的分管秘书长)对项目前期工作和建设过程中涉及的重要情况、重大问题,要加强组织管理,加强综合协调,加强推进力度,确保项目落实、开工和建设。项目需提请协调会议议定的,参加会议人员根据议题需要由市政府分管秘书长确定。
  
  (二)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对重点工程、重大项目要加强综合协调、督促落实和整体推进。对项目涉及的重大政策性问题、产业结构调整性问题、财政资金安排问题或项目分管副市长、市长助理提请需要协调的事项,要及时召开协调会议协调解决,有关副市长、市长助理要积极协助配合。参加会议人员根据议题需要由市政府分管秘书长确定。
  
  (三)对常务副市长、项目分管副市长、市长助理提请需要协调的问题,市长及时研究决策或召开协调会议,进行协调决策。
  
  对决策意见,有关方面和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参加会议人员根据议题需要由市政府秘书长确定。
  
  四、市重大项目的协调程序
  
  (一)凡本制度范围内重大项目需协调解决的问题,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对问题提出本部门的意见和建议,由市计委(市重点办)召开协调会议进行协商解决,并出具会议纪要,各有关部门应根据会议要求贯彻落实。
  
  (二)对市计委(市重点办)确实难以协调的问题,由市计委(市重点办)向项目分管副市长、市长助理汇报并提出协调申请。申请协调的报告应包括项目情况、要求协调问题、各有关部门对问题的意见、解决问题的对策等。
  
  (三)常务副市长或项目分管副市长、市长助理在接到协调申请后,应及时召开协调会议,会后印发协调会议纪要。各有关部门应根据会议纪要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四)常务副市长、项目分管副市长、市长助理认为需提请由市长协调解决的问题,由市计委(市重点办)做好相应的基础性工作后,及时报请市长协调。
  
  (五)市长对申请协调的事项,及时进行研究决策或召开协调会议,并印发协调会议纪要。各有关部门应根据会议纪要的意见和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五、市重大项目的督查机制
  
  建立由市监察局、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督查室)、市计委(市重点办)、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单位参加的督查联席会议制度。
  
  (一)各有关部门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各级协调会议议定的意见和要求。市监察局和市政府办公厅要及时跟踪监督各级协调会议的落实情况,重点督查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以及项目分管副市长组织召开的协调会议贯彻落实情况。
  
  (二)各有关职能部门必须按要求向市监察局、市政府办公厅、市计委及有关市领导反馈协调会议的落实情况。
  
  (三)对未按协调会议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由市监察局给予通报批评,并督促其限期完成;对通报批评后仍未能按期完成工作任务的,要追究该部门的领导责任直至纪律处分。
  
  (四)为了便于及时了解掌握全市重大项目的生成、前期及建设工作情况,市计委(市重点办)应每月一次编报重大项目立项、建设进展情况报告,报送市人民政府。重要情况应随时专报。
  
  六、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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