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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南府发[2002]110号
【颁布时间】 2002-10-31
【实施时间】 2002-10-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379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委宣传部、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市政局关于户外公益广告牌规划建设及有关管理问题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委宣传部、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市政局《关于户外公益广告牌规划建设及有关管理问题的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户外公益广告牌规划建设及有关管理问题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
  
  为了进一步推介和宣传南宁,实现用先进的文化占领思想文化阵地的要求,规范我市公益广告牌位规划布点和发布工作,进一步加强户外公益广告的管理,加强我市两个文明建设,实现创建“中国绿城”的战略目标,根据2002年8月22日市委书记办公会精神,经共同研究,现就我市户外公益广告牌的规划建设及管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目前户外公益广告牌位的处理意见
  
  据统计,经批准已建和在建的我市公益广告牌中高杆广告牌占9座,大牌广告占5块,道路灯杆广告占4条路。但目前有些公益广告牌位长期存在不发布公益广告,只发布商业广告的现象,背离了公益广告牌设置的原则,影响了公益广告的宣传效果。对这种违规做法,我们意见由有关管理部门责成其业主限期整改。对于2002年8月31日前经批准已建和在建的公益广告牌,考虑到建牌时执行的是“以牌养牌”的政策(即业主为了节省市财政开支,多是采取委托广告公司出资建设,广告牌建成后提供二分之一牌位给出资的广告公司做为商业回报宣传的方式来建牌),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我们意见仍按“以牌养牌”的政策执行,即以公益宣传为主,商业宣传为辅,待发布期到期后即收回并按新的政策执行。但在有效期内公益广告牌宣传内容应重点宣传南宁国际民歌艺术节和“中国绿城”形象。如在报批时无注明公益广告牌发布期限的,允许其使用期从批准设置及发布之日算起,至5年发布期满后收回,按新的规定进行管理。
  
  二、户外公益广告牌统一交由市委宣传部负责管理
  
  目前不少部门均提出要求设立各自的公益广告牌,这不利于对我市户外公益广告的统一管理,也不符合市政府已确定的公益广告牌应统一交由一个部门管理的精神。为了规范管理,强化宣传,建议我市的公益广告牌统一交由市委宣传部负责设置和管理,各部门和单位如要发布公益广告的,先向市委宣传部提出申请,由市委宣传部从全市公益广告宣传总体需要统筹安排,经同意后再由申请单位到有关管理部门办理公益广告发布登记审批手续才能准许发布。
  
  三、对新建公益广告牌的管理意见
  
  1、按市委、市政府有关经营城市理念和广开渠道筹措城市建设资金的精神,商业广告牌位经营权实行有偿出让和坚持公开拍卖的原则,而目前公益广告牌实行的“以牌养牌”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会冲击商业广告拍卖中标人的利益,并带来负面影响。今后,在不影响已拍卖商业广告牌宣传的前提下,由规划部门从全市公益广告宣传需要统一规划设置公益广告牌。对从2002年9月1日起经批准设置的公益广告牌,发布内容仅为纯粹的公益广告,不再实行原有的“以牌养牌”政策。
  
  2、根据国家、自治区颁布实施的广告管理规定的有关精神和按经营城市政策要求,今后公益广告牌的建设、发布及维护费用由市财政从我市户外商业广告牌经营权拍卖所得收益中解决(即按10%的比例提取),并统一交由市委宣传部进行建设和管理,不再单独审批给其他部门。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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