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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岛市司法局
【发文字号】 青司发[2002]157号
【颁布时间】 2002-10-31
【实施时间】 2002-10-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379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青岛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司法行政系统计算机局域网网络及公文信息传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市司法局,局直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青岛市司法行政系统计算机局域网网络及公文信息传输管理暂行规定》已于二00二年九月二日局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计算机局域网网络及公文信息传输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青岛市司法行政系统计算机局域网网络(以下简称局域网)及公文信息传输的管理,保障网络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根据司法行政系统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联入局域网的区市司法局、市局直属单位、市局机关各部门(以下简称局域网用户),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局办公室负责局域网的统一管理,各局域网用户应设专人负责联入局域网计算机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 市局负责为局域网用户各安装一个局域网端口。因工作特殊需要,需增加端口的用户,应向市局提出申请,经市局批准后,由市局负责增设用户名称和权限,并安装局域网软件。
  
  端口一次性安装费和年度服务费由各局域网用户自行负担,由市局统一收取后缴市计算机服务中心。
  
  第五条 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将局域网数据(包括文件、资料及相关信息)提供给局域网用户以外的单位和人员。
  
  第六条 局域网用户对专用工作站的系统软件密码及局域网软件应严格保密,防止密码被他人盗用。
  
  第七条 联入局域网的计算机严禁同时联接国际互联网及其他公众网络。
  
  第八条 联入局域网的计算机,应安装防病毒软件或防毒卡,并定期进行升级、杀毒。不得将带有计算机病毒的文件、信息、资料在局域网内传输和运行。
  
  第九条 局域网用户必须使用正版软件。购买的软盘、光盘必须经网络管理人员查验并确认无毒后方可安装使用。
  
  第十条 局域网用户应定期做好数据备份工作,防止造成数据丢失。
  
  第十一条 严格按照操作规定程序使用网络设备,不得擅自拆卸、移动计算机和网络设备。不得超越权限修改、删改计算机网络软件及相关设置,不得擅自对网络中存储、传输、处理的数据进行删除、修改和拷贝。
  
  第十二条 网络出现无法自行修复的故障时,应当及时报告市局办公室,由市局办公室负责维修或经市局办公室同意后聘请专业人员进行维修,以确保不危及网络安全。
  
  第十三条 联入局域网的计算机需更新和报废时,应报市局办公室,由市局办公室负责对更新后的计算机进行网络软件的安装和设置。
  
  第十四条 局域网用户应通过局域网发布传输相关公文、信息等,与书面发布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条 通过局域网下发的公文及信息等不再书面发布;通过局域网上报的公文需同时按规定以书面形式呈报。
  
  第十六条 各局域网用户在局域网上发布公文、信息等,须经本单位或本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在局域网上制作、传播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司法行政声誉形象的信息,不得制作和传播封建迷信、色情暴力、教唆犯罪、歪曲事实、诽谤他人的信息,不得进行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十八条 局域网用户的计算机操作人员应于每个工作日及时查看、读取网上公文和有关信息。
  
  第十九条 各局域网用户应按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收文办理程序,并做好网上接收公文的归档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人员,应予以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造成网络受损的,直接责任人员还应当进行相应的经济赔偿。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局办公室负责监督实施和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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