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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津政发[2002]63号
【颁布时间】 2002-09-30
【实施时间】 2002-09-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380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工商局市体改办拟定的天津市企业注册登记并联审批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工商局、市体改办拟定的《天津市企业注册登记并联审批试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推行并联审批制度是提高行政办事效率,降低企业入市“门槛”,改善投资环境的有效举措。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从有利于发展天津经济的大局出发,千方百计为企业搞好服务,搞好企业注册登记照前审批制度和方式的改革。
  
  有关部门要抓好并联审批网络建设,选配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熟悉计算机操作的同志担任并联审批工作;对实行并联审批承担任务量较大的有关行政部门,财政等有关部门要给予适当支持。
  
  要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选择部分经营项目先行试点,不断总结经验,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完善相关制度,使这项工作在全市顺利推开。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00二年九月三十日

  
  
天津市企业注册登记并联审批试行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改善企业投资环境,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现就在全市实行企业注册登记并联审批制度,提出如下试行办法。
  
  一、并联审批的含义
  
  并联审批是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各级注册部门为枢纽,对于依法需前置审批的项目,由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同步审批的新型企业注册登记方式。
  
  二、并联审批的实施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内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涉及天津市企业注册登记照前审批事项清理方案决定保留的、由本市有关行政部门负责照前审批的经营项目,纳入并联审批的实施范围。
  
  其他类型企业的上述经营项目,逐步纳入并联审批的实施范围。
  
  三、并联审批的办理程序
  
  (一)工商受理。对纳入并联审批的经营项目,由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制定并联审批申请须知,明确办理照前审批或许可证的条件和要件,在企业申请注册登记时发放。
  
  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册登记时,经营范围中涉及并联审批项目的,依据并联审批申请须知的要求,如实填写统一格式的并联审批申请表,连同申请注册登记的其他要件一并交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二)抄告相关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申请人并联审批的申请后,在两个工作日内将并联审批申请表通过计算机网络传送给相关行政审批部门。
  
  (三)并联审批。相关行政审批部门接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传送的并联审批申请表后,应及时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具体审批意见。同意的,由相关部门加盖公章回传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同意的,相关部门应及时向申请人说明具体理由,并回传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相关行政审批部门逾期未回复的,视为同意。
  
  (四)限时办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到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同意的回传意见后,对经审核符合注册登记条件的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经营期限半年的《营业执照》。
  
  取得上述《营业执照》的企业可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应于半年内到相关行政审批部门领取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到原发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对表示同意的照前审批项目,应在限定工作日(最长不超过半年)内发给企业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
  
  四、并联审批的信息传送方式
  
  (一)并联审批的信息通过计算机网络方式进行传送。市工商局和各工商分局注册部门与市和区县相关行政审批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建立互连互通的完整网络,做好硬件设备和人员培训等筹备工作。
  
  (二)在计算机网络联通前,先通过电话传真实现互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部门和各相关行政审批部门,要配置专线电话、专用传真机,确定从事此项工作的专职人员。
  
  五、并联审批的有关要求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各级注册大厅内将所有审批事项、审批依据、审批方式、审批时限、审批部门及其联系人、地址、电话予以公布。
  
  (二)经市政府明确改为照后审批和备案的经营项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发给企业营业执照的同时,通过天津工商网站,将企业的注册登记情况向其他相关行政审批部门通告。
  
  六、并联审批的协调和监督
  
  (一)建立企业登记注册照前审批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体改办、市工商局牵头,各主要行政审批部门参加。联席会议主要负责研究协调解决并联审批中的有关问题,通报并联审批的运转情况,促进并联审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相关行政审批部门要制订相应的工作人员守则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在审批时限内不完成审批程序的,要追究相关承办部门和经办人员的责任。在市和区县两级行政监察机关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箱,受理投诉,监督检查各有关行政部门的并联审批工作。
  
  七、并联审批的实施步骤
  
  并联审批工作要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于2002年下半年选择部分经营项目进行试点,在总结经验、完善制度的基础上,在全市普遍推开。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天津市人民政府体制改革办公室
  
   二00二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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