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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津劳办[2002]311号
【颁布时间】 2002-09-30
【实施时间】 2002-09-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381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适当提高退养人员退养费标准的通知(津劳办[2002]311号)

为照顾退养人员的生活,决定自2002年7月1日起,对原区、街生产服务社和各局(总公司)属企业办的家属工厂(“五·七”工厂)按月发给退养费的人员,由各区、县、局(总公司)根据其经济能力,在原退养费的基础上可酌情提高退养费标准。其增加的退养费每人每月最多不得超过15元。提高退养费增加的支出,按原资金开支渠道由企业自行解决。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二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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