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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财政厅、省经贸委关于《青海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青海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省财政厅、省经贸委、2002年11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方针,规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23号)以及有关基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缴入省级国库,纳入省级财政预算;支出按照批准的年度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支预算执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缴、使用和管理政策由省财政会同经贸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制定,并负责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收支预算管理。 第四条 省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散办)是青海省散装水泥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缴和使用管理。 第五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缴、使用和管理接受财政、审计、经贸部门和上级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缴 第六条 凡全省范围内袋装水泥生产企业(包括水泥粉磨站,下同)、使用袋装水泥的建设单位和其他使用者,均应按照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七条 对水泥生产企业销售袋装水泥(包括纸袋、复膜塑编袋、复合袋等,下同)按照每吨1元的标准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对使用袋装水泥的建设单位和其他使用者按照每吨3元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其中:工程建设使用袋装水泥,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按照工程建设概算预计袋装水泥使用量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在工程竣工之日起30日内,凭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决算以及购进袋装水泥原始凭证等资料,经省散办会同省财政核实无误后,办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工程建设使用袋装水泥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后,不得向施工单位重复征收。 第八条 除国务院、财政部规定外,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改变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减免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九条 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统一使用省财政印(监)制的政府性基金票据,省散办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票据的管理,并按季向省财政报告购领、使用和结存情况。 第十条 生产袋装水泥企业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使用袋装水泥单位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建设单位计入建安工程成本,水泥制品企业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十一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由省散办负责具体征缴,也可委托其他单位代征代缴。委托其他单位代征代缴的要签定委托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并视情况对代征代缴单位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确定代征代缴基数和超额征缴奖励办法。具体奖励办法由省散办商省财政厅制定。 第十二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缴库时暂使用“一般缴款书”。省散办上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时,填列“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0类“工业交通部门基金收入”第8016款“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入”;省财政拨付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时,填列“基金预算支出科目”第80类“工业交通部门基金支出”第8016款“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支出”。今后随政府性基金收入收缴制度改革的推进作相应的调整。 第十三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代征手续费按上年实际代征代缴国库数额的2‰比例由省财政按规定计提和拨付,并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第三章使用 第十四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新建、改建和扩建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专用设施; (二)购置和维修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设备; (三)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建设项目贷款贴息; (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科研、新技术开发、示范与推广; (五)发展散装水泥宣传; (六)代征代缴手续费; (七)经省财政批准与发展散装水泥有关的其他开支。 以上(一)、(二)、(三)、(四)项支出合计不少于当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支出额的9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