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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内教发[2002]81号
【颁布时间】 2002-10-30
【实施时间】 2002-10-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383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人民政府纠风办、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对中小学收费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盟市教育(教体)局、纠风办、计委(物价):

  
  为认真贯彻和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继续推进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根据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2002年8月30日内部明电《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的紧急通知》的要求,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政府纠风办和自治区计委决定对部分盟市中小学收费情况进行一次联合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此次检查由自治区教育厅牵头,会同自治区政府纠风办和自治区计委组成联合检查组,每组检查相邻的两个盟市,共检查6个盟市。检查组由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政府纠风办和自治区计委及被检盟市教育、纠风办、计委(物价)等部门同志组成,组长分别由自治区教育纪工委、政府纠风办和计委的同志担任。此次检查以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为主,每个盟市检查2--3个旗县,每个旗县检查4--6所中小学校,盟市所在地检查2--3所中小学。
  
  二、检查的时间和内容
  
  此次检查安排在10月中、下旬进行,检查的主要范围是农村牧区初中和小学。检查的重点是贯彻执行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的紧急通知》(教电[2002]269号)和自治区计委、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调整我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收费标准的通知》(内计费字[2002]1237号)、《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内计费字[2002]1457号)的情况,具体内容是:
  
  (一)是否高度重视农村牧区中小学乱收费专项治理工作,是否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了治理的具体办法并付诸实施。
  
  (二)城镇中小学执行2002年自治区调整后的收费项目、标准情况,有无扩大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现象。
  
  (三)2002年秋季开学,是否按照自治区的规定在所有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全面实行了“一费制”,及按要求使用黑白版教材、不统一制作校服的情况。
  
  (四)收取费用是否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
  
  (五)地方政府和部门是否存在截留、平调、挪用中小学正常收费收入的问题;有无向学校乱摊派费用或由学校代收费的问题。
  
  (六)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七)是否存在利用节假日收费补课、办班的现象。
  
  (八)执行自治区教育厅规定的中小学学生用书种类和数量的情况。
  
  (九)是否建立健全了治理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监督检查是否形成制度,各地对发现的乱收费问题,是否给予严肃处理。同时对中小学公用经费拨付情况进行调查研究。
  
  三、检查形式
  
  (一)受检盟市由检查组随机确定2--3个旗县进行重点检查。
  
  (二)检查采取听、测、谈、访、查五个步骤。听,即听取地方、单位第一责任人的工作汇报;测,即通过问卷方式调查收费的有关情况;谈,即召开学生家长和教职工座谈会;访,即走访学生、家长和教职工个别了解情况;查,即查学校收费帐目、收费收据存根及教学和教辅用书的收据存根。
  
  四、检查要求
  
  (一)受检查盟市和旗县要全力支持配合检查,在自查的基础上认真总结并报告检查情况。
  
  (二)未列入自治区联合检查的盟市教育行政部门、纠风办和计委(物价)部门也要根据此《通知》中确定的检查内容,按照隶属关系,分别由盟市对旗县、旗县对乡镇进行一次面上的查,并于11月上旬将自查结果由盟市有关部门联合上报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政府纠风办和自治区计委。
  
  (三)检查要坚持实事求是的精神,严格检查内容,认真进行检查程序,杜绝形式主义,严禁弄虚作假。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严重违规收费问题,物价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检查结束后,检查组要提交检查报告和受检查旗县学校检查结果的表格等。
  
  (六)盟市纠风办、计委(物价)等有关部门要积极参与全力支持此次检查。检查组要轻车简从,树立良好的工作作风公务员形象。
  
  附件:1、全区中小学收费情况检查登记表(略)
  
  2、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其它乱收费项目登记表(略)
  
  3、全区中小学教学辅助用书检查登记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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