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内政办字[2002]286号
【颁布时间】 2002-09-30
【实施时间】 2002-09-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383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16号)精神,从2002年7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为做好此项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范围为2001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退职)人员。
  
  二、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具体标准:凡列入调整范围的人员,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养老金25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退职生活费15元。
  
  按上述标准调整养老金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按下列标准增加养老金(符合两个条件以上者,按其中一个条件增加养老金):
  
  (一)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养老金55元。
  
  (二)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养老金45元。
  
  (三)退休人员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军队转业干部和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加养老金45元。
  
  退休人员调整养老金后,基本养老金仍低于300元的,可以提高到300元。
  
  三、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比照上述条件和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四、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根据中央补助办法和标准,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测算下拨,不足部分,由同级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解决。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五、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在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发生新的拖欠的基础上,认真组织实施,尽快将调整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对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