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证交所
【颁布时间】 2002-10-30
【实施时间】 2002-10-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383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深圳证交所关于印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户代理业务稽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六)检查被稽核单位开户代理业务原始凭证是否齐全;是否将原始凭证按代理点、代理业务类别、时间顺序按月装订成册;原始凭证保存期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年限,是否存在提前处置情况;是否对凭证资料尽到保密责任。
  
  (七)检查被稽核单位空白证券账户卡是否专人保管并作表外科目账;作废的证券账户卡是否及时销毁;是否根据本公司规定的格式印制申请表并加以妥善保管。
  
  (八)检查被稽核单位是否按规定刻制并使用证券账户开户业务专用章;是否建立印章登记簿并做好印章管理工作。
  
  
第四章稽核报告和处罚措施

  
  第十一条 现场稽核工作结束后,本公司向被稽核单位出具稽核报告。
  
  第十二条 对于不合格的开户代理点,本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处罚:
  
  (一)在开户代理机构范围内通报批评;
  
  (二)暂停开户代理业务;
  
  (三)终止开户代理业务。
  
  第十三条 开户代理机构收到对其开户代理点的处罚决定后,应于二十个工作日内将整改工作计划报送本公司。
  
  第十四条 受到暂停开户代理业务处罚的开户代理点整改工作结束后,其开户代理机构必须向本公司提交整改报告。本公司根据整改情况决定恢复其开户代理业务的时间。
  
  第十五条 累计受到两次暂停开户代理业务处罚的开户代理点,或者连续两年其开户代理点受到暂停开户代理业务处罚的开户代理机构,本公司有权终止其开户代理业务。
  
  第十六条 被稽核单位不积极配合稽核工作或妨碍稽核工作的,本公司将参照第十二条进行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本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