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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湘办发[2002]6号
【颁布时间】 2002-09-29
【实施时间】 2002-09-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385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文化建设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文化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7号)精神,用先进文化占领城乡阵地,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基层文化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基层文化建设
  
  (一)基层文化建设是中国先进文化建设的重要方面,是推动先进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因素,也是实现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方面。加强基层文化工作,对于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加强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的血肉联系,在全社会培养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建设文化强省,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各级党委和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高度重视并大力推进基层文化建设。
  
  (二)基层文化建设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始终坚持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大力弘扬民族民间优秀文化,摒弃落后文化,抵制腐朽文化,发展具有时代精神的大众文化。“十五”期间,以城市社区和农村乡镇为重点,全面加强基层文化设施、文化队伍建设,不断创新基层文化活动内容和形式,努力满足广大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为加快我省的现代化建设,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和思想保证。
  
  二、着力推进基层文化设施建设,加强对文化设施的管理和利用
  
  (三)文化设施是丰富群众精神文化生活,传播先进文化的物质载体,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力度,加快文化设施建设,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就近、经常和有选择地参加文化活动的需要。“十五”期间,要完成新的省群众艺术馆综合大楼、省图书馆二期工程建设;凡有馆无舍及馆舍面积低于文化部规定标准的(市州群众艺术馆3000平方米、图书馆6000平方米,县级文化馆、图书馆1000平方米),均应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置换等方式逐步予以解决,20万人口以下的县市区,也可将文化馆与图书馆合二为一建设;市州无少年儿童图书馆的要逐步建设少年儿童图书馆,县级图书馆都要设立少儿阅览室;每个市州都要有博物馆。在搞好群众艺术馆、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等建设的同时,城市要加强社区和居民小区配套文化设施建设,发展文化广场等公共文化活动场所,“十五”期间,各市州和有条件的县市区都要建有文化广场,乡镇(街道、社区)要设立综合性的活动场所。要千方百计地为老年人、青少年、残疾人开辟文化活动场所。地广人稀、人口分散的地区及边远山区、湖区等要积极发展流动舞台车、汽车图书馆、电影大篷车等。
  
  (四)各级政府要把文化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整体规划。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精神,要把群众艺术馆、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等公益性文化设施建设作为当前城市建设的重点,列入建设规划。各级城乡规划部门要会同文化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和有关要求,在城镇建设中,统筹规划城镇文化设施建设。在城镇总体建设规划中,要明确文化设施建设的位置、规模。城市新建居民小区和经济开发区及旧城区改造必须规划和配套建设相应文化设施,小城镇建设必须将乡镇宣传文化站(中心)建设列入规划。新建公益性文化设施,建设用地原则上由政府无偿划拨,并应予以优先安排。新建准公益性文化设施(剧场、剧团设施等),采用有偿方式供地的,应在地价上给予优惠,有关税费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减免。对因城镇建设而拆迁的文化设施,必须做到先建后拆,或建拆同时进行;要保证重建的文化设施规模及条件不低于原有设施,并妥善解决拆迁过程中的经济补偿问题。
  
  (五)切实加强文化设施的管理和利用。要保证群众艺术馆、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有代表性的地方剧团、宣传文化站(中心)开展工作必要的设备,加强对设施及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加大对各级图书馆自动化设备的投入。要防止文化设施被挤占,已经被挤占的要坚决收回,擅自改变用途的要尽快予以恢复。在乡镇机构改革或乡镇行政区划调整过程中,要统筹当地文化、体育、广播电视、科教、青少年、老年活动场所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设施综合利用率。机关、学校、部队、企业的内部文化设施,凡有条件对社会开放的,要采取多种方式开放,为群众开展文化活动提供方便。加强对城镇露天文化活动场所及乡镇俱乐部的管理,使其充分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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