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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建立和完善各种中介服务组织,搞好服务,为金融机构向民间投资项目贷款创造条件。 (三)支持民间投资者与外商合资合作,允许民间投资项目申请利用国外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同时,推出一批民营企业重点项目对外招商引资。 四、实行公平合理的规费政策 (一)进一步清理规范收费制度,切实减轻民间投资者的负担。各级政府与民间投资有关的收费科目要进行清理和规范,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严禁各地、各部门擅自设立对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集资、基金项目;严禁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严禁向企业强买强卖,强制企业接受指定服务,从中牟利;严禁在公务活动中通过中介组织对企业收费;严禁将应由企业自愿接受的服务变为强制性服务、强行收费。 (二)积极创造条件,通过财政贴息、财政投资补助等形式,引导民间资本投向高新技术、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民间资本投资高新技术、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的,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按税法规定享受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 五、培育一批有竞争力的非国有投资主体 (一)选择一批民营重点企业的建设项目纳入国家和省重点扶持的项目计划。在财政扶持资金、科技贷款和科技先导资金安排上与国有企业一视同仁。加强对民营企业重点建设的指导,帮助做好银行贷款资金的衔接,通过资金、政策等方面的扶持鼓励和引导其上规模、上档次、上水平,成为我省经济发展中的骨干企业。 (二)加强经济园区建设。各级政府要充分利用各类开发区、经济科技园区、省级试点小城镇的现有土地资源及基础设施等条件,构建各具特色的综合性或专业经济园区和科技园区。在园区内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六、转变政府职能,做好服务工作 (一)各级政府要把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计划部门要将民间投资纳入投资计划管理工作范围。本着“放手发展、积极扶持、合理引导、依法管理”的原则,采取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要防止出现低水平重复建设,禁止从事破坏生态环境、浪费资源和危害劳动者人身安全的项目建设。同时,加强税收征管和维护金融债权工作,依法打击偷、逃税和逃、废金融债务的行为。 (二)改革审批制度。对民间投资项目,政府主要从产业政策、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土地使用和公共安全等方面进行审核。属于国家、省鼓励和允许的投资项目(具体项目目录见《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和《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从项目立项、开工、报建、施工等环节,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对确需审批的项目,应尽量简化审批手续,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要公开报批要求,明确审批时限,减少报批环节。统计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科学的民间投资统计制度,准确反映民间投资的规模、结构及变化情况。 (三)营造良好的人文社会环境。新闻媒体要加大对个体私营经济的宣传报道力度,加强对典型人物、典型事迹的宣传,多宣传个体私营企业发展成果、成功经验,及时反映个体私营企业发展中的问题、要求和建议,在全社会营造关心、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舆论氛围。树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价值观念,营造良好的文化氛围。 (四)营造竞争有序的法制环境,依法管理,依法监督。要引导民营企业自觉地贯彻执行《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税法》以及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用工等法律法规。遵守市场规则,坚持公平竞争。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健全相关法规,依法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坚持司法公正,明确各财产所有者的财产权利和法律地位。 (五)鼓励建立为民间投资者服务的商会、行业协会等自律性组织,发展为民间投资者提供政策、法律、财会、技术、管理和市场信息等方面服务的中介组织,帮助民间投资者建立规范的产权制度、财会制度和人员培训制度。 (六)对民间投资项目的从业人员,在职称评定、劳模评选、户口迁移、子女上学,以及因商务和技术交流需要办理出国(境)手续等方面,应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人员享有同等待遇。 (七)各级政府要统筹安排,因地制宜地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具体措施。省级各部门要规范管理职能,转变管理方式,从产业导向、项目审批、资金、技术、信息、人员培训等方面切实给予支持和帮助。省计委应会同有关部门牵头做好对全省民间投资的宏观指导、政策研究和组织协调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