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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湘国税函[2002]298号
【颁布时间】 2002-09-29
【实施时间】 2002-09-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386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三)建立纳税人约谈制度。对于纳税评估中发现的问题,由评估人员填写、主管局领导签发、下达《纳税评估约谈通知书》(见附件4),及时通知企业说明原因和提供证据资料,纳税人有正当理由或提供的证据能证明企业没有问题的,纳税评估人员应及时作出评估结论,经主管局领导批准后,将评估资料归档;对于情节轻微或政策理解等一般性问题,由纳税评估人员填写、主管局领导签发,下达《限期调帐更正通知书》(见附件5),责令企业限期调帐、补税,同时要求企业将调帐补税结果以及有关凭证、缴款书复印件反馈给主管国税机关。对企业及时纠正,并按国税机关要求进行了调帐、补税的,不再移送稽查部门。否则,移送稽查部门查处;对于纳税评估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经主管局领导批准后,填开《增值税纳税评估移交单》(见附件6),将有关评估资料移交稽查部门。稽查部门应在《增值税纳税评估移交单》上签字接收。
  
  五、各级稽查部门接受移交来的纳税评估(日常稽核)资料后,必须及时组织力量对企业进行检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对经稽查无问题的企业也应作出书面稽查结论。同时填制《增值税纳税评估移交问题反馈单》(见附件7)传递给纳税评估部门。
  
  各级稽查部门应按省局《关于认真做好2001年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的通知》(湘国税函[2002]71号)规定及时将《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稽查结论送达被稽查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分局,切实做好稽查部门与各县、市、分局之间的衔接工作。
  
  六、各地应按照计算机管理与手工操作相结合的办法,认真开展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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