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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人事厅
【颁布时间】 2002-09-29
【实施时间】 2002-09-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387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举办人才交流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人事局,省级各部门,有关中央驻川单位:
  
  根据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0号)《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我们制定了《四川省举办人才交流会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00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四川省举办人才交流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人才交流会的管理,维护人才市场秩序,根据《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举办名称冠以"人才"字样,或以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大中专毕业生、毕业研究生为主要内容的人才招聘、人才洽谈、人才竞聘等人才交流会,应当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 举办人才交流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举办者必须是持有《四川省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人才中介服务组织。人才交流会一般由一个具备资格的人才中介服务组织举办,如两个以上具备资格的人才中介服务组织联合举办的,必须明确其主办的单位。
  
  (二) 举办人才交流会应有一定数量的招聘单位参加,并提供一定数量的招聘职位,具备一定的规模,其名称、内容、广告宣传必须符合主办单位的业务范围以及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
  
  (三) 有严密的组织实施方案和安全保卫措施,举办场所符合公安、消防部门在公共场所举办大型活动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人才中介服务组织在其固定的人才交流场所以外举办人才交流会必须经过审批。
  
  举办名称冠以"四川"、"全省"等称谓的人才交流会,由省人事行政机关审批,其他人才交流会由其举办地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机关依照管理权限审批。举办跨省或者面向省外组织招聘单位的人才交流会,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人才中介服务组织在其固定的人才交流场所举办定期人才交流会,在年度公告审查时,应专题报告本年度人才交流会情况。
  
  第五条 申请举办人才交流会,主办单位应当提前30天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人才中介服务组织举办人才交流会申请书》;
  
  (二)《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收费许可证》三证的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三)对参加人才交流会进行招聘活动的单位及其提供招聘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的情况报告;
  
  (四)宣传广告资料;
  
  (五)主办单位与合办单位的合作协议;
  
  (六)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政府人事行政机关自接到上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答复,并书面通知主办单位。主办单位在获准举办人才交流会的同时,应向公安机关报送人才交流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经公安机关批准并发给《举办大型活动许可通知书》后方可举办人才交流会。
  
  第七条 获准举办人才交流会后,如需变更内容或不能如期举办的,主办单位必须提前向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当写明变更项目、理由,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变更申请未获批准的,应按原方案组织实施。擅自变更交流会项目的,按未经批准举办人才交流会处理;无故终止人才交流会,给招聘单位和应聘个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关责任。
  
  交流会项目变更或因故不能如期举办的,主办单位应当提前三天刊播启事声明,并负责妥善处理有关事项。
  
  第八条 人才交流会的主办单位必须对参会单位的主体资格、招聘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工作人员的身份进行认真审查,并对招聘活动进行监督。凡未取得合法资格的单位不得参会招聘,严禁提供虚假招聘信息。
  
  第九条 举办人才交流会应在"人才交流会"等字样前冠以主办单位的名称,不得冠以任何带有模糊性质的名称。
  
  第十条 人才交流会的主办单位在组织人才交流会期间,应当如实填写《人才中介服务组织举办人才交流会情况登记表》,并于交流会结束后10日内送政府人事行政机关。
  
  第十一条 政府人事行政机关应对人才交流会的组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
  
  第十二条 人才交流会的主办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政府价格行政管理机关核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严禁自立项目,擅定标准乱收费。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政府人事行政机关会同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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