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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10-30
【实施时间】 2002-10-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38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贵州省新闻出版局、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制作实行《许可证》制度的通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和新闻出版总署《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加强对我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制作管理,切实做好我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制作审批监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根据《条例》及有关规定,申请设立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或进行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的制作,实行许可证制度。各制作经营单位须于2002年10月30日至12月28日前到贵州省新闻出版局履行申报审批手续。获准者,持中华人民共和国《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电子出版物制作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重新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未持有《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电子出版物制作许可证》、《营业执照》的单位及个人,不得从事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的制作经营。
  
  二、申请从事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制作业务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包括名称、地址、企业类型、章程、法定代表人姓名住址、简历及相关资料;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从业人员,从事音像制品或电子出版物制作业务的专职人员不得少于3人;
  
  (四)有15万元以上注册资本;
  
  (五)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设备和固定工作场所,其面积不得小于50平米;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音像制品或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兼顾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总量、布局和结构。
  
  三、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制作单位若变更名称、地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或者因为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的,按《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登记手续。
  
  四、经清理整顿后,凡未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电子出版物制作许可证》的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或个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2002年工商年审中,一律注销上述经营项目。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或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制作经营活动的,按《条例》及有关规定子以查处。特此通告
  
  贵州省新闻出版局联系(举报)电话:0851--6819877、6828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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