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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内计费字[2002]1785号
【颁布时间】 2002-10-30
【实施时间】 2002-11-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387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交通厅关于调整阿四阿新线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鄂尔多斯市物价局、交通局:

  
  你两局《关于请求调整提高阿四阿新线通行费收费标准的报告》(鄂价字[2002]第33号)悉。考虑到两线经营的实际困难,为保证该两线每年能按时还本付息和维持日常管理及正常维护,经研究,同意调整上述两线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具体事项批复如下:
  
  一、调整后的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
  
  二轮摩托车、轻骑、14.71千瓦及以下拖拉机,每车次2元;
  
  正、侧三轮摩托车,柴油三轮运输车,14.71千瓦以上的拖拉机,2吨(不含2吨)以下的汽车挂车,每车次5元;
  
  2吨(含2吨)及以下的客、货汽车、特种汽车、胶轮机械车,2吨(含2吨)及以上至8吨(不含8吨)的汽车挂车,每车次10元;
  
  2吨(不含2吨)以上至8吨(不含8吨)的客、货汽车、特种汽车、胶轮机械车、拖板车,每车次15元;
  
  8吨(含8吨)及以上至20吨(不含20吨)的客、货汽车、汽车挂车、特种汽车、胶轮机械车、拖板车,每车次30元;
  
  20吨(含20吨)及以上的客、货汽车、汽车挂车、特种汽车、胶轮机械车、拖板车,每车次40元。
  
  二、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只能用于还本付息,公路构造物的养护及收费人员工资、福利、设施管理等正常开支。批准设立的收费站应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张榜公布,明码标价,每年一季度前由鄂尔多斯市价格主管部门将上年度的通行费分月收支情况上报自治区计委。收费站在实施新的收费标准前应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在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年限内,若提前还清贷款本息,要立即撤站停止收费。
  
  三、收费的具体工作由内蒙古自治区交通征费稽查局负责组织实施和归口管理。
  
  四、本批复自2002年11月15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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