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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宁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南府发[2002]106号
【颁布时间】 2002-10-30
【实施时间】 2002-10-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389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我市乡村医生、保健员工作实行经济补贴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农村卫生工作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是保障广大农民健康及卫生工作的重点。作为县(区)、乡(镇)、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中的农村卫生所(室),是实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的基础。乡村医生、保健员为广大农民防病治病,在农村卫生事业发展中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五部门《关于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桂发[1997]14号)以及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卫生工作的意见》(南府发[1992]13号)的精神,经研究,决定在我市县(区)继续执行对乡村医生、保健员工作实行经济补贴的政策。郊区撤销后并入各城区管理的乡村医生、保健员的经济补贴,也照此执行。现通知如下:
  
  一、乡村医生、保健员经济补贴金额问题。按照村干部副职待遇给予报酬,或按照每人每月30元的标准发放。
  
  二、每月补贴经费来源及管理办法。县(区)财政解决20元,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年初一次性划拨给县(区)卫生局,县(区)卫生局必须在收到后20天内将资金转拨给各乡镇卫生院;乡镇财政解决10元,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年初一次性划拨给乡镇卫生院。各乡镇的乡村医生、保健员的经济补贴由所在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每年根据乡村医生、保健员完成各项卫生工作任务情况发放。由县(区)财政局、卫生局监督资金使用,确保专款专用。
  
  三、尚未落实对乡村医生、保健员工作实行经济补贴的政策的县(区),自2002年11月起执行;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上述要求切实抓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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