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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七、工作要求 各区、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结合失业人员管理规定的要求,切实做好本辖区各类失业人员的动态管理。要从制度上和手续上加以规范。对在动态管理中已隐性就业的失业人员,要及时办理就业手续,纳入就业管理;对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通过计算机系统封存失业保险金。对以前已安置在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社区公益性就业岗位从业并正在领取政策补贴的“4045”等就业弱势群体,在申报9月份政策性补贴时,由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全部收齐失业、协保人员的证、卡,集中上缴到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统一保管;对因收取失业、协保人员证、卡时,不愿再从事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或公益性岗位工作的失业、协保人员,各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应将这部分人员作为无就业要求人员管理。同时,对失业期间投缴社会保险费的失业人员,各区、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政策宣传,指导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集中时间于10月份集中时间开展分类清理,按月反馈清理结果,使我市的失业人员管理和就业服务工作逐步纳入制度化、规范化,促进全市就业与再就业工作的深入开展。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