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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委、办、局,各有关投资公司,各区、县财政局: 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需要,有利于各部门、各地区及项目建设单位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效节约建设资金,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针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中反映出的问题,财政部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财基字[1998]4号)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按照执行。 一、本次修订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完善了基本建设预算管理、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取消了非经营性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制及基包干节余分配办法,调整了非经营性项目结余资金分配内容,改变了基建收入的税后收入处理规定。 二、本市凡有财政性资金投入的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年度审批办法 。建设单位应在每年第一季度内正确编报建设单位管理费年度预算(包括委托代建管理费用),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据实列支。特殊情况确需超过基本建设财务开支标准的,须事前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上海市财政局1998年印发的《关于印发上海市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批办法的通知》(沪财基[1998]3号文)、《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沪财基[1998]4号文)、《关于印发上海市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表编制说明的通知》(沪财基[1998]7号文)、《关于本市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沪财基[1998]20号文)同时废止。本市其他制定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中有关条款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略) 附件一: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表(略) 附件二: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略) 基本建设项目概况表(略) 基建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略) 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略) 上海市财政局
二00二年十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