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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京国税发[2002]259号
【颁布时间】 2002-09-29
【实施时间】 2002-09-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39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遇法定节假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工作时限顺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遇法定节假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工作时限顺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2]3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局应在每年的3月31日前和8月31日前设置“五一”国际劳动节、“十一”国庆节法定节假日报税系统的锁死期,由“10”调整为“17”;在每年的4月30日前和9月30日前对报税系统的锁死期进行恢复,由“17”恢复为“10”。每年春节锁死期的设置,市局将根据实际情况另行通知。
  
  二、遇法定节假日,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的数据传递和稽核比对等工作事项安排如下:
  
  (一)休假后第一个工作日17:00之前,各局征收所(或发票所)认证岗的工作人员,应对上月认证采集的发票数据进行整理汇总后,将发票抵扣联数据和抵扣联认证情况采集统计表由认证系统导至软盘,并上报各局流转税管理科。
  
  (二)休假后第二个工作日17:00之前,各局流转税管理科应将征收所(或发票所)上报的软盘数据导入区县级稽核系统,经检查无误后,将数据传递到各局地市级稽核系统。
  
  (三)休假后第三个工作日17:00之前,各局信息中心应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采集情况统计表》数据传递到市局信息中心。
  
  (四)休假后第十一个工作日17:00之前,各局征收所应将采集的其他稽核数据上报分局流转税管理科。
  
  (五)休假后第十二个工作日17:00之前,各局流转税管理科应完成区县级稽核数据的采集、录入工作。
  
  (六)休假后第十三个工作日12:00之前,各局信息中心应完成地市级稽核数据的采集、清分、比对工作。
  
  (七)休假后第十四个工作日12:00之前,各局流转税管理科应完成本地稽核结果统计报表的打印工作;各稽查局应完成本级协查数据的提取工作。
  
  (八)休假后第十四个工作日24:00之前,各局信息中心应完成地市级稽核数据的上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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