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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吉省价收字[2002]33号
【颁布时间】 2002-09-29
【实施时间】 2002-09-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391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我省教育收费实行公示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为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增加教育收费的透明度,加强治理乱收费力度,减轻学生及家长的负担,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计价格[2002]79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严格按照《通知》要求组织实施,要把教育收费公示工作做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创造良好的价格环境,维护社会稳定的大事来抓。
  
  二、全省和高校、中小学校、职业学校、成人学校、社会力量办学以及幼儿园(托儿所)和其他特殊教育学校的收费,都必须在本年度内采取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进行公示,公示内容要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计费单位等,省政府文件规定的中、小学校的代收代缴收费项目要进行公示。
  
  三、各学校要根据本校实际情况,本着便于管理、清楚方便的原则,采取在学校内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方式,向学生公教育费。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的制作材料及其规格、样式全省不做统一规定,学校无论采用哪种方式公示均可。
  
  四、高、中等学校在新生录取同时,要以告知的形式,公示新生报到所需交纳费用的所有内容。中、小学校继续实行《收费登记卡》制度,学校要将学习期间的一切收费内容在收费时逐项登记,以便学生家长监督与有关部门检查。
  
  五、教育收费公示的内容,在公示前必须经过省或市、县有关部门的审核。以防止将乱收费合法化。中、省直属高等学校和重点高中教育收费公示的内容,由省物价局、财政厅负责审核;小学、初级普通中学、初级职业中学、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社会力量办学及幼儿园(托儿所)及其他特殊教育收费公示内容,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由所在地的物价、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审核收费公示的内容,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范围等。各地越权制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进行收费公示,并将其合法化。
  
  六、各级物价、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对教育收费公示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没有进行公示、不符合公示要求以及不执行公示内容标准的学校,各级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收费许可证》,各级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票据准购证》,不予发放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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