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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制止向农机驾驶员乱收费行为,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党政机关、其他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和省有关农机监理收费管理规定,向农机驾驶员乱收费的,依照本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党纪、政纪处分。 第三条 违反规定,擅自设立农机监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者擅自变更依法设立的收费范围、标准的,给予文件签发人或者作出决定的负责人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 第四条 党政机关或者其他单位违反规定,通过农机监理收费单位向农机驾驶员“搭车”收取费用和集资、摊派款的,给予作出决定的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党内警告,行政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农机监理收费单位帮助党政机关或者其他单位,向农机驾驶员收取前款所列费用和款项的,给予作出决定的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第五条 农机监理收费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作出决定的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党内警告,行政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一)超过规定标准和项目收费的; (二)上路收费或者在国道和省道上拦车检查的; (三)违反规定要求农机驾驶员购买保险,或者要求农机驾驶员购买各种书刊、宣传品和纪念品的; (四)强行向农机驾驶员提供有偿服务的; (五)向参加年度审验的各类农机驾驶员再收取考试费的。 第六条 未取得《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而向农机驾驶员收费,或者收费不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给予收费单位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党内警告,行政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阻挠、抗拒执法执纪人员依法依纪监督、检查的; (二)拒不纠正错误的; (三)被处理后又发生乱收费行为的。 第八条 能及时发现问题并主动纠正错误行为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第九条 给予违纪人员党纪、政纪处分,由党组织、纪检机关、监察机关或者其任免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 本规定由省纪委、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