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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完善结核病患者报告、登记管理和评价信息系统。结核病防治专业机构应统一使用国家卫生部确定的初诊患者、结核病患者、结核病细菌学实验室登记本和肺结核病患者治疗记录卡,实行结核病患者发现、报告、转诊、确诊、登记、治疗和督导等工作的规范化管 理。实行分级督导,市对县督导每季度1次,县对乡、镇督导每月1次,乡、镇对村卫生室 督导每月2次,各级督导必须深入基层,现场随访病人。进一步完善结核病统计、报告、监测、评价系统,及时掌握结核病疫情动态,不断完善结核病防治措施。 (二)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增强全民结核病防治意识 各级政府要把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和普及工作纳入当地全民健康教育计划。坚持全民健康教育与重点人群教育相结合,社会防治宣传教育与自我防范意识教育相结合,在大力开展 "世界防治结核病日”宣传活动的基础上,有计划、有针对性地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宣传工作。通过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把结核病的危害和防治知识宣传到全社会,增强全民防病意识,形成全社会防治结核病的良好氛围。 (三)开展应用性研究和国内外交流与合作 加强结核病防治科学研究,重点开展结核病流行病学、多耐药结核病的治疗、结核病与艾滋病的双重感染以及结核病对经济、社会的影响等应用研究,开发结核病防治新技术、新 方法。扩大对外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国家、省组织的国际、国内结核病控制项目,与国际、国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建立人员培训、宣传教育、科学研究、资源共享等方面的合作关系,借鉴、推广国内外先进技术和成功经验,推动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开展。 (四)努力提高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组织程度 各地要充分认识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研究制定相关 政策措施,在政策、资金、人才等方面为防治工作提供支持。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计划部门要把结核病防治工作列入本地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结核病防治能力建设;财政部门要妥善安排结核病防治工作必需的经费,保证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正常开展;卫生部门要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检查 监督,进一步加大投入,建立健全结核病防治网络,及时调整和充实结核病防治专业队伍,完善疫情报告、监测和信息管理系统,规范结核病的诊断和治疗;药品监督部门要加强对抗 结核药物的质量监督管理,防止假冒伪劣药品损害患者健康;新闻宣传、广播电视等部门要 开展公益性宣传,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教育部门要将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作为学校健康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劳动保障部门要把城镇职工肺结核病患者诊断与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 保险的范畴,个人账户用完后,按规定在统筹基金中支付;民政部门要对符合条件的肺结核病患者家庭给予生活救济;政法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对被羁押、收容人员开展结核病的检查和治疗;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要主动承担任务,充分发挥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要强化法制管理,深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结核病防治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加大依法管理力度,促进结核病防治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管理轨道。 五、考核评价 通过自查、抽查、中期考评和终期考评等办法,对《规划》实施效果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市里每年对《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并将于2003年进行中期考评,于2005年进行终期考评。各地要根据《规划》要求进行自查和逐级考评,并做好年度检查总结,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