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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九、1994年9月30日以前退休的人员,按照本《通知》增加的基本养老金记入《天津市城镇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档案》第三部分“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后养老待遇变动”栏序号“6”。 1994年10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按照本《通知》增加的基本养老金记入《天津市城镇企业离退休人员新养老待遇档案》中“养老待遇总金额变动”栏序号“8”。 1998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按照本《通知》增加的基本养老金记入《天津市城镇企业离退休人员按统一办法计算养老待遇档案》中“养老待遇总金额变动”栏序号 “8”。 十、本《通知》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通知》自2002年7月1日起执行。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财政局 二00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原工商业者增加基本养老金认定表
填表单位: 参保区县: ┏━━┯━━┯━━━┯━━┯━━━┯━━━┯━━┯━━━━━━━━━━━━┯━━━━┯━┓ ┃序号│姓名│身份证│性别│出生年│公私合│基本│ 其中: │按670元 │备┃ ┃││号码││月│营时的│养老││补齐金额│注┃ ┃│││││企业名│金合│││┃ ┃│││││称│计│││┃ ┃││││││├───┬───┬────┤│┃ ┃│││││││统筹项│统筹项│2002年7 ││┃ ┃│││││││目内养│目外养│月补齐金││┃ ┃│││││││老金│老金│额││┃ ┠──┼──┼───┼──┼───┼───┼──┼───┼───┼────┼────┼─┨ ┃│││││││││││┃ ┠──┼──┼───┼──┼───┼───┼──┼───┼───┼────┼────┼─┨ ┃│││││││││││┃ ┠──┼──┼───┼──┼───┼───┼──┼───┼───┼────┼────┼─┨ ┃│││││││││││┃ ┠──┼──┼───┼──┼───┼───┼──┼───┼───┼────┼────┼─┨ ┃│││││││││││┃ ┠──┼──┼───┼──┼───┼───┼──┼───┼───┼────┼────┼─┨ ┃│││││││││││┃ ┠──┼──┼───┼──┼───┼───┼──┼───┼───┼────┼────┼─┨ ┃│││││││││││┃ ┠──┼──┼───┼──┼───┼───┼──┼───┼───┼────┼────┼─┨ ┃合计│││││││││││┃ ┠──┴──┴───┴──┴───┴───┼──┴───┴───┴────┴────┴─┨ ┃单位意见│天津市工商业联合会意见┃ ┠────────────────────┼──────────────────────┨ ┃│┃ ┃经审核我单位有 名退休系原工商业 │┃ ┃者,按670元补齐差额每月共增加│┃ ┃元。│┃ ┃│┃ ┃│┃ ┃(章)│(章)┃ ┃ 年月日 │ 年月日 ┃ ┗━━━━━━━━━━━━━━━━━━━━┷━━━━━━━━━━━━━━━━━━━━━━┛ 注:统筹项目外养老金中不含住房补贴、集中供热采暖补贴和补助费等非基本养老金组成部分的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