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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2002]43号
【颁布时间】 2002-09-29
【实施时间】 2002-09-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393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销售使用专项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销售使用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近几年来,随着生产经营形式和劳动用工制度的变化,职业卫生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全市职业病患病率有上升的趋势,急性职业中毒事故显著增加,给劳动者带来了严重的损失,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维护劳动者健康权益,是一项利国利民的重要工作,是关系到广大劳动者身心健康和切身利益的一件大事,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积极宣传、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加大对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销售和使用的专项整治工作力度,加强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切实抓好职业卫生工作,促进首都社会经济健康发展。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销售使用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
  
  (市卫生局二00二年九月十三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河北省高碑店市农民工苯中毒事件的通报》(国发〔2002〕9号)和今年6月全国职业卫生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销售和使用专项整治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专项整治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建立有效的职业病防治和安全生产制度,使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健全工伤(事故伤害与职业病)保险制度,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重点行业和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将其纳入规范化管理渠道,杜绝无证照生产、销售、使用有毒有害化学品和偷税漏税现象;推广健康生产,淘汰严重危害劳动者健康的落后生产工艺、技术和原材料;全面掌握有毒有害作业企业(包括本地注册本地生产企业、异地生产企业)情况,对其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
  
  二、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内容
  
  重点检查生产、销售和使用有毒有害化学品(重点为苯及其化合物、正己烷、四氯化碳、二硫化碳、三氯乙烯、氯乙烯、氯丙烯、氯丁二烯等有机溶剂类有毒有害化学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对箱包加工、皮革加工、制鞋、玩具制造、家具制造、装饰材料加工、建筑防水等行业和粘合剂、防水涂料等生产企业进行重点整治。要把城镇周边地区和偏远农村地区生产、销售和使用有毒有害化学品的中小型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地下黑加工点作为检查的重点。
  
  被检查的用人单位中没有工商营业执照的,要立即停业进行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罚,经整改符合条件的,给予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予以取缔;未依法纳税的,除追缴税款和滞纳金外,还要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不符合职业卫生要求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直至关闭。对违法使用有毒有害化学品的用人单位,要依法予以查处,并封存、收缴有毒有害的原材料和产品;造成工伤(事故伤害与职业病)的,监督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罚,同时督促用人单位及时安排对患者进行诊治,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支付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使劳动者依法享受应有的待遇。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招用劳动者、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不缴纳社会保险费、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以及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在依法予以处罚的同时要责令其立即改正。对使用童工的用人单位,要责令其立即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并由其承担所需费用,同时予以处罚。对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责令其立即支付,并赔偿劳动者的损失。违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专项整治工作时间安排
  
  2002年9月底前用人单位自查自纠。
  
  2002年10月至12月开展集中检查整治。
  
  2002年11月至12月底,各区县根据集中检查的情况,对部分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和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进行复查,发现仍不进行整改或弄虚作假的,应当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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