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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116号
【颁布时间】 2002-09-29
【实施时间】 2003-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393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九华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安徽省九华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已经2002年9月29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9月29日

  
   安徽省九华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2002年9月29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九华山风景名胜区的管理,保护、利用和开发以佛教文化和自然景观为特色的风景名胜资源,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九华山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的范围:东起九子岩山麓,西至九子岭西边大岗山麓,北起莲花峰麓,南至南阳湾,面积120平方公里,按此范围标明区界,设立界碑。
  
  按照国家标准,风景区划分为特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三级保护区。
  
  风景区外围保护地带(以下简称保护带)的范围:东起朱备店(包括龙口、走竹凹、牛狼峰、西山排),西至大岗山麓(包括土地岭、八都岗、牛背垄山麓、滴水岩、低岭脚等一线),北起庙前莲花峰山麓,南至南阳湾,面积53.85平方公里。
  
  第三条 风景区内的寺庙、园林、古民居、石雕、石刻等文物古迹、人文景物及其所处的环境和地形、地貌、山体、岩石、溶洞、瀑布、泉流、河溪及其他水体、林木植被、野生动植物、地质景观等自然景物,均属风景名胜资源,应当依法加强保护。
  
  第四条 风景区管理应当坚持严格保护、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池州市人民政府设立九华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主任由市长兼任。管委会在池州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风景区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保护风景名胜资源、自然生态环境;
  
  (二)组织实施风景区规划,合理开发、科学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三)依法管理风景区内宗教事务、旅游事业;
  
  (四)审查、监督风景区内各种建设项目;
  
  (五)建设、管理和保护风景区内基础设施及其他公共设施。设在风景区内的单位,除各自业务受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外,应当服从管委会对风景区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六条 设立九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资金。保护资金可以通过国家补助、社会资助、国外援助、资源有偿使用等渠道筹集,具体筹集办法和使用范围由池州市人民政府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风景区内的单位、居民、僧侣和游人都应当遵守风景区的管理规定,爱护风景区内的景物、林木植被和各项设施。
  
  第二章 资源与环境保护
  
  第八条 禁止在风景区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在二级以上保护区(含二级保护区,下同)内采石、挖砂、取土;
  
  (二)烧砖瓦、烧石灰;
  
  (三)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
  
  (四)进行野炊和其他违章用火作业;
  
  (五)在景物上涂写、刻划;
  
  (六)在二级以上保护区内放牧牲畜;
  
  (七)破坏景观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 风景区内的地形、地貌应当严格保护。因保护风景区内道路、维护设施,确需在三级保护区内采石、挖砂、取土的,应当经管委会审查同意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指定地点采、挖。
  
  风景区内的居民因生活需要,必须在三级保护区内采石、挖砂、取土自用的,由管委会指定采、挖地点。
  
  第十条 管委会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做好风景区及其保护带内的护林、绿化、防火、防治病虫害以及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保护动、植物及其生存的自然环境。
  
  风景区内的林木,不分权属均应当按照规划进行抚育管理。因景区景点的开发或者工程建设确需砍伐少量非珍贵林木的,以及集体或者个人所有的林木确需进行更新、抚育性采伐的,应当经管委会审查同意后,依法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保护带内的非珍贵林木,确需进行更新、抚育性采伐的,应当符合风景区总体规划的要求,并依法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因教学、科研等需要在风景区内采集物种标本、野生药材和其他林副产品的,应当经管委会审查同意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指定地点限量采集。
  
  第十一条 风景区内的寺庙和古民居、园林、奇峰、异石、名树、名泉、名瀑等,应当建立档案,设置标牌,严格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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