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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厦效能办[2002]021号
【颁布时间】 2002-10-29
【实施时间】 2002-10-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395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厦门市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机关效能建设九项制度的通知

[接上页]

  四、机关单位领导层也应实行同岗替代制,主要领导不在岗时应指定一名副职代行其职责,某副职不在岗时应由主要领导指定专人代行其职责。
  
  五、顶岗人员应认真履行替代岗位职责,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业务,不得推诿、留置、拖延或不办。
  
  六、违反本制度要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失职追究制

  
  一、失职追究制是指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故意或存在重大过失,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损失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的制度。
  
  二、失职的种类
  
  (一)不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贻误工作,造成恶劣影响或损失的;
  
  (二)对分管范围内工作人员发生效率低下,作风恶劣,违纪、违规问题长期失察、管理措施不力或放任不管的;
  
  (三)在工作中不负责任,造成严重事故或国家、集体财物被盗窃、诈骗、浪费,造成较大损失的;
  
  (四)在工作中作风拖拉、办事不力、推诿扯皮,造成国家、集体和个人经济损失的;
  
  (五)对本部门存在的问题不认真解决,致使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工作时间擅离岗位的,造成工作失误并产生不良后果的;
  
  (七)其他失职类错误。
  
  三、失职追究及处理
  
  (一)机关工作人员因失职但未造成损失、未构成违法、违纪的,视情给予诫免教育或效能告诫处理。
  
  (二)机关工作人员因失职造成损失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党员领导干部犯严重官僚主义失职错误党纪处分暂行规定》和《国家公务员奖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三)机关工作人员因严重失职造成国家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四)在追究机关工作人员失职行为的同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分管领导或主管领导的责任。
  
  
绩效考评制

  
  一、绩效考评制是指对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发挥职能、工作实效、行为规范等指标进行定性、定量考评和监控的管理制度。
  
  二、绩效考评要根据《厦门市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暂行办法》、《福建省机关单位绩效考评工作意见》的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考评工作方案及量化标准。
  
  三、绩效考评内容。
  
  (一)对各区、镇政府的绩效考评,主要内容包括年度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政务工作目标、廉政建设目标、行政管理效率等方面的内容。
  
  (二)对各级政府工作机构的绩效考评,主要内容包括年度工作目标、履行职责、廉政建设、工作效率等四个方面内容。
  
  (三)对机关工作人员的绩效考评,主要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德”着重考核政治理论学习、组织纪律观念、团结协作、依法行政、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能”着重考核组织能力、业务能力、政策水平等;“勤”着重考核事业心、责任感、办事效率、出勤率等;“绩”着重考核完成工作任务情况。
  
  四、绩效考评办法。绩效考评采取定量考评与定性考评相结合、年终考评与组织考查相结合、领导评议与群众评议相结合的方法。
  
  (一)定量考评。将绩效考评内容细化为科学、量化、操作性强的考评指标体系,并制定合理的量化标准。
  
  (二)定性考评。对暂时无法量化但必须考评的内容,要细化考评标准,提高定性考评的可操作性。
  
  (三)年终考核。由绩效考评工作小组组织人员根据考评内容和标准,对考评对象履行职责、发挥效能和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打分,作为最终考评结果的主要依据。
  
  (四)群众评议。运用抽样调查等现代统计调查方法,组织管理相对人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廉政勤政、工作效能等方面进行评议的方法。评议结果作为政务绩效考评的依据之一。
  
  (五)领导评议。由分管领导对所分管的单位、部门或工作人员的绩效进行量化评分。
  
  (六)组织核查。对绩效考评不合格的单位、部门组织核查,提高绩效考评结果的准确性。
  
  五、考评结果要于评先评优、晋级升职、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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