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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机关单位领导层也应实行同岗替代制,主要领导不在岗时应指定一名副职代行其职责,某副职不在岗时应由主要领导指定专人代行其职责。 五、顶岗人员应认真履行替代岗位职责,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业务,不得推诿、留置、拖延或不办。 六、违反本制度要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失职追究制 一、失职追究制是指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故意或存在重大过失,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损失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的制度。 二、失职的种类 (一)不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贻误工作,造成恶劣影响或损失的; (二)对分管范围内工作人员发生效率低下,作风恶劣,违纪、违规问题长期失察、管理措施不力或放任不管的; (三)在工作中不负责任,造成严重事故或国家、集体财物被盗窃、诈骗、浪费,造成较大损失的; (四)在工作中作风拖拉、办事不力、推诿扯皮,造成国家、集体和个人经济损失的; (五)对本部门存在的问题不认真解决,致使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工作时间擅离岗位的,造成工作失误并产生不良后果的; (七)其他失职类错误。 三、失职追究及处理 (一)机关工作人员因失职但未造成损失、未构成违法、违纪的,视情给予诫免教育或效能告诫处理。 (二)机关工作人员因失职造成损失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党员领导干部犯严重官僚主义失职错误党纪处分暂行规定》和《国家公务员奖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三)机关工作人员因严重失职造成国家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四)在追究机关工作人员失职行为的同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分管领导或主管领导的责任。 绩效考评制 一、绩效考评制是指对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发挥职能、工作实效、行为规范等指标进行定性、定量考评和监控的管理制度。 二、绩效考评要根据《厦门市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暂行办法》、《福建省机关单位绩效考评工作意见》的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考评工作方案及量化标准。 三、绩效考评内容。 (一)对各区、镇政府的绩效考评,主要内容包括年度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政务工作目标、廉政建设目标、行政管理效率等方面的内容。 (二)对各级政府工作机构的绩效考评,主要内容包括年度工作目标、履行职责、廉政建设、工作效率等四个方面内容。 (三)对机关工作人员的绩效考评,主要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德”着重考核政治理论学习、组织纪律观念、团结协作、依法行政、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能”着重考核组织能力、业务能力、政策水平等;“勤”着重考核事业心、责任感、办事效率、出勤率等;“绩”着重考核完成工作任务情况。 四、绩效考评办法。绩效考评采取定量考评与定性考评相结合、年终考评与组织考查相结合、领导评议与群众评议相结合的方法。 (一)定量考评。将绩效考评内容细化为科学、量化、操作性强的考评指标体系,并制定合理的量化标准。 (二)定性考评。对暂时无法量化但必须考评的内容,要细化考评标准,提高定性考评的可操作性。 (三)年终考核。由绩效考评工作小组组织人员根据考评内容和标准,对考评对象履行职责、发挥效能和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打分,作为最终考评结果的主要依据。 (四)群众评议。运用抽样调查等现代统计调查方法,组织管理相对人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廉政勤政、工作效能等方面进行评议的方法。评议结果作为政务绩效考评的依据之一。 (五)领导评议。由分管领导对所分管的单位、部门或工作人员的绩效进行量化评分。 (六)组织核查。对绩效考评不合格的单位、部门组织核查,提高绩效考评结果的准确性。 五、考评结果要于评先评优、晋级升职、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相结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