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组织部等部门<关于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武办发[2002]3号)的规定,现将离休干部医药费资金征缴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核定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和应收金额,向地税部门提供《税征帐》。 二、地税部门根据《税征帐》,开具“税收通用缴款书”征收。在缴款书的“预算科目-名称”栏填列“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资金”,在“预算科目-级次”栏填列“市级”。 三、市国库和各区支库比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办法,负责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资金的归集、核算、对帐、划解。 四、市财政部门按照帐户管理的要求,在市中心支库开立“武汉市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资金专户”,负责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资金的财政专户管理、专项储存、专款专用。 武汉市劳动和保障局
武汉市财政局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 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 二00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