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政府
【发文字号】 皖文[2002]3号
【颁布时间】 2002-09-29
【实施时间】 2002-09-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397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安徽省修订印发《安徽省音像制品鉴定办法》

[接上页]

  鉴定中认定不准或有争议难以作出鉴定结论的,报上一级鉴定机构鉴定。
  
  第八条 鉴定人员应当遵守以下纪律:
  
  (一)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客观公正,不受任何外来干扰和影响;
  
  (二)妥善保留鉴定的音像制品和材料,严格保密,廉洁奉公;
  
  (三)严禁私自传看和外借鉴定的音像制品;
  
  (四)凡与查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由鉴定机构负责人决定实行回避。
  
  第九条 经鉴定的违法音像制品,由实施鉴定的文化行政部门封存,待结案一年后处理。其中经鉴定属于淫秽、色情和夹杂淫秽、色情的音像制品一律登记造册密封送同级公安机关处理;经鉴定的其它违法音像制品,由文化部门销毁。
  
  第十条 当事人对音像制品鉴定结论如有不同意见,可申请鉴定机构报请上一级鉴定机构重新鉴定。
  
  音像出版单位对音像制品鉴定结论如有不同意见,由省音像制品鉴定机构报请文化部鉴定。
  
  第十一条 《安徽省音像制品申请鉴定登记表》、《安徽省音像制品鉴定登记表》、《安徽省音像制品鉴定书》由各地按照省文化行政部门规定的样式印制。
  
  第十二条 各级音像制品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或出具虚假鉴定材料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该机构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文化行政部门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鉴定音像制品是否违法的申请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文化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安徽省文化厅1998年颁发的《安徽省音像制品鉴定办法》同时废止。
  
  
安徽省文化厅
  
  二00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