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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鉴定中认定不准或有争议难以作出鉴定结论的,报上一级鉴定机构鉴定。 第八条 鉴定人员应当遵守以下纪律: (一)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客观公正,不受任何外来干扰和影响; (二)妥善保留鉴定的音像制品和材料,严格保密,廉洁奉公; (三)严禁私自传看和外借鉴定的音像制品; (四)凡与查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由鉴定机构负责人决定实行回避。 第九条 经鉴定的违法音像制品,由实施鉴定的文化行政部门封存,待结案一年后处理。其中经鉴定属于淫秽、色情和夹杂淫秽、色情的音像制品一律登记造册密封送同级公安机关处理;经鉴定的其它违法音像制品,由文化部门销毁。 第十条 当事人对音像制品鉴定结论如有不同意见,可申请鉴定机构报请上一级鉴定机构重新鉴定。 音像出版单位对音像制品鉴定结论如有不同意见,由省音像制品鉴定机构报请文化部鉴定。 第十一条 《安徽省音像制品申请鉴定登记表》、《安徽省音像制品鉴定登记表》、《安徽省音像制品鉴定书》由各地按照省文化行政部门规定的样式印制。 第十二条 各级音像制品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或出具虚假鉴定材料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该机构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文化行政部门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鉴定音像制品是否违法的申请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文化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安徽省文化厅1998年颁发的《安徽省音像制品鉴定办法》同时废止。 安徽省文化厅
二00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