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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穗府办[2002]45号
【颁布时间】 2002-10-29
【实施时间】 2002-10-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397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关于促进我省房地产业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二)要进一步加强对涉及房地产建设与交易收费的清理整顿。由省物价部门牵头,尽快组织专项的整治行动。对国家和省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要坚决取消。对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的收取,由省物价部门制定具体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执行。有关燃气、自来水、电力、电信、排水等对房地产企业的收费,由省物价部门制定收费管理办法,降低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
  
  五、促进和搞活房地产二、三级市场
  
  (一)鼓励发展房地产二、三级市场。允许合法土地使用人和房屋产权所有人依法转让房地产。同时,鼓励居民二次置业,促进住房消费性投资和经营性投资,推动整个房地产业消化存量、调整结构,实现稳定健康发展。
  
  (二)放开房改房上市。取消各单位关于服务或居住年限内不得转让房改住房的规定或协议。要加快落实职工房改房的产权证发放,尚未发放的单位要限时完成。
  
  (三)完善住房金融体系建设。建立规范的社会化抵押担保制度,继续积极推行抵押贷款购房制度,加大对二、三级市场的按揭贷款力度;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比例,盘活住房公积金。机关、企事业单位要认真落实住房货币分配制度,及时发放住房货币补贴,支持职工购房。
  
  (四)凡在我省按照市场价个人购买普通住宅的,契税按0.75%征收。
  
  六、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经营行为
  
  (一)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
  
  (二)加强对土地有形市场交易行为的监管。除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定而采用定向出让和协议批准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交易;经营性房地产用地的供应,要采取拍卖、竞标的方式公开竞争,切实防止“暗箱操作”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继续规范和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建设、国土、房地产管理、工商和新闻管理等部门要认真查处房地产销售中的违规销售行为、虚假广告行为,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要加强预售商品房款的监管,规范商品房买卖合同,维护购房者的权益。
  
  (四)建立和健全符合行业规范的房地产中介服务体系。要坚持以具备法定的专业资质和独立民事责任能力为准入原则。行业主管部门要对中介机构进行清理,取缔非法机构,规范中介机构经营行为。要建立中介机构过失追究制度,造成经济损失的,必须依法赔偿。
  
  
广东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二00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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