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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1号
【颁布时间】 2002-09-29
【实施时间】 2002-09-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397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决定(2002)

[接上页]

  常务委员会对省高级人民法院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的任免,对设区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批准任命以及决定接受辞职,采用表决器表决或者其他方式表决。”
  
  十五、将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需要重新投票表决”修改为“应当重新投票表决”。
  
  十六、第二十三条修改为:“由常务委员会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未决定任命或者免职之前,不得到任或者离职,提请任免机关或者其他机关不得公布。任职、离职时间以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时间为准。”
  
  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任免人员名单,在《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陕西日报》上公布。”
  
  十八、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七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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