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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常务委员会对省高级人民法院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的任免,对设区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批准任命以及决定接受辞职,采用表决器表决或者其他方式表决。” 十五、将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需要重新投票表决”修改为“应当重新投票表决”。 十六、第二十三条修改为:“由常务委员会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未决定任命或者免职之前,不得到任或者离职,提请任免机关或者其他机关不得公布。任职、离职时间以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时间为准。” 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任免人员名单,在《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陕西日报》上公布。” 十八、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七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