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第十七条 由常务委员会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请机关应当于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十日前将提请任免的报告、干部任免呈报表和拟任命人员的考察材料,报送常务委员会。 提请任命新设机构负责人职务的,须附上级机关批准设立该机构的文件。 常务委员会或者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对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免的人员进行了解和考察。 凡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主任会议组织进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考试成绩不合格者暂不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十八条 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人事任免事项,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人事任免事项时,提请人或者有关部门负责人须到会介绍情况,被任命的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应当到会作表态发言,其他被任命人员应当到会与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见面,接受询问。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对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其他办事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和对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个别任命,以及对决定代理职务、撤销职务的,采用表决器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常务委员会对省高级人民法院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的任免,对设区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批准任命以及决定接受辞职,采用表决器表决或者其他方式表决。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对任免人员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时,设监票人、计票人若干名,负责监票计票工作,监票人由会议主持人在出席会议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提名,征得出席会议人员同意,计票人由会议工作人员担任。 投票表决,所投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表决有效;多于投票人数时,表决无效,应当重新投票表决。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决定人事任免事项,以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三条 由常务委员会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未决定任命或者免职之前,不得到任或者离职,提请任免机关或者其他机关不得公布。任职、离职时间以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时间为准。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常务委员会分别书面通知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和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除决定任命的个别副省长外,由常务委员会颁发任命书。 第二十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任免人员名单,在《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陕西日报》上公布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