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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皖价费[2002]305号
【颁布时间】 2002-10-29
【实施时间】 2002-10-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39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社会力量办学有关问题的函

宿州、六安市物价局:

  
  《关于社会力量办学有关社会赞助、捐助等问题的请示》(价费[2002]102号)和《关于义务教育阶段社会力量办学是否执行“一费制”的请示》(六价费[2002]70号)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关于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意见》(皖政办[2002]14号)规定,社会力量举办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及幼儿园的收费标准,由学校根据生均培养成本提出,按隶属关系由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级物价、财政部门根据学校的教育、教学成本和接受资助等实际情况审批。因此,各地在核定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时,应充分考虑学校接受资助的情况。收费标准确定后,学校不得再以各种名义强制收取赞助、捐资。
  
  二、根据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2002年农村贫困地区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试行工作的通知》(教电[2002]53号)精神“一费制”的试点范围为国家扶贫重点县的公办学校。试点地区地社会力量举办学校是否试行“一费制”,由所在地物价、财政部门依据皖政办[2002]14号文件精神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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