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深规土[2002]336号
【颁布时间】 2002-09-29
【实施时间】 1995-07-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400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加强房屋租赁管理的规定》的决定

[接上页]

  七、(此条废止)注7(注7:此条原文为:七、无《房地产证》或无法提供证明其产权有效证明材料的房屋出租问题的处理:
  
  (一)1982年1月3日(不含3日)以前动工兴建的私人房屋,可凭居委会(村委)证明批准其出租。
  
  (二)1982年1月3日以后动工兴建的私人房屋,一律不予发放《房屋租赁许可证》。
  
  (三)对街道两旁未经批准的临时建筑、合法建筑物上未经批准的改扩建部分及其他违法建筑(包括承租人已领取《营业执照》的),一律不予发放《房屋租赁许可证》,已出租的,视为非法出租。)
  
  八、关于房屋租赁管理费的收取
  
  (一)收费时间从房屋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二)房屋租赁管理费原则上按月收取,如经业主要求,可按季、半年、年收取管理费,但不能强制业主按季、半年、年或跨年度预收。
  
  (三)管理费滞纳金起始时间的计算:按月交纳的必须在当月十日前交纳管理费;按季、半年、年交纳的应在当季、半年、年的头一个月十日前交纳管理费,否则按迟延交纳房屋租凭管理费处理。滞纳金计算时间为:当月十日(或头一个月十日)至交费时间止。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