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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京国税函[2002]632号
【颁布时间】 2002-10-29
【实施时间】 2002-10-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403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新技术企业减免税申报审批等管理问题的通知

[接上页]

  (三)各区国税局在批复纳税人减免所得税时,应分别附送“新技术企业免征所得税审核表”或“新技术企业减半征收所得税审核表”。税务机关每年对纳税人进行年审时,应在“审核单”上签字盖章。
  
  (四)各区国税局上报市局纳税人免税申请资料时,需在纳税人减免税申请书上依次填写申报号。
  
  (五)纳税人向主管国税局上报减免税申请时,应在“减免税申请书”的封面上加盖企业公章。
  
  (六)纳税人申请减免所得税时,可不用单独上报减免税申请,但在减免税申请书的“减免税理由”一栏中必须认真详细的填写减免税的理由及依据。
  
  (七)纳税人要认真填写“减免税申请书”各栏,主管国税局要认真签注审核意见,各栏一经填写不得随意涂改。如因故必须更改的,必须由经办人另行说明情况,随减免税申请书一并上报。
  
  
二00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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