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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赣府厅发[2002]46号
【颁布时间】 2002-09-29
【实施时间】 2002-09-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403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委办等部门关于江西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与管理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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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各设区市、县(市、区)可参照当地机关工作人员的分流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中小学教职工人员分流的具体措施和办法。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积极稳妥地做好中小学人员分流工作。
  
  四、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
  
  (一)省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统筹制定本省基础教育发展规划;根据国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核批各设区市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额。
  
  (二)设区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基础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协调基础教育发展;根据我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审核上报本地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在省政府批准下达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数内,分配下达所辖各县(市、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数。
  
  (三)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基础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基础教育;根据我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提出并上报本地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方案;统筹使用设区市批准下达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数。
  
  (四)中小学校在核定的教职工编制范围内,按照职位分类、专兼结合、一人多岗的原则,合理配备教职工,严格按照教师资格确定专业教师,精简和压缩管理人员、工勤人员。要认真清理各种形式占用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今后任何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或变相占用中小学人员编制。满编或超编的学校不得调入或聘用教职工。
  
  (五)建立和完善中小学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加强县级政府对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发放的统筹管理,将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发放上收到县,由县级财政部门在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数内,按实际在职在岗人员(含聘用人员)和国家规定的工资标准及时足额发放。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对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干预,下发文件和部署工作不得有涉及学校机构和人员编制方面的内容。
  
  (六)要严格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要综合运用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加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形成学校自律机制。各级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和教育、财政部门要加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编制管理规定的单位,应当责令其纠正,并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者给予处分。
  
  
  
  
省编委办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二00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江西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

  
  学校类别 高中(城市、县镇、农村)
  
  教职工与学生比例 高中(1∶11.6、1∶14.6、1∶16)
  
  学校类别 初中(城市、县镇、农村)
  
  教职工与学生比例 初中(1∶16.7、1∶17.1、1∶18)
  
  学校类别 小学(城市、县镇、农村)
  
  教职工与学生比例 (1∶18.4、1∶19.7、1∶23.5)
  
  注:
  
  1.“城市”指省辖市以上大中城市市区。
  
  2.“县镇”指县(市)政府所在地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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