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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市计委、交通局: 你委、局《关于国道209呼市至和林段一级公路收费范围和标准的请示》(呼计费字[2002]第558号)悉。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参照BOT模式建设国道209线呼市至和林段公路的批复》(内政字[2001]4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在国道209线呼市至和林段设立车辆通行费收费站的批复》(内政字[2001]182号),经研究,现将由内蒙古恒达公路发展有限公司经营的该段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 二轮摩托车、轻骑,14.71千瓦及以下拖拉机,每车次2元; 正、侧三轮摩托车、柴油三轮运输车,14.71千瓦以上的拖拉机,2吨(不含2吨)以下的汽车挂车,每车次5元; 2吨(含2吨)及以下的客、货汽车、特种汽车、胶轮机械车,2吨(含2吨)及以上的汽车挂车,每车次10元; 2吨(不含2吨)以上至8吨(不含8吨)的客、货汽车、汽车挂车、特种汽车、胶轮机械车、拖板车,每车次15元; 8吨(含8吨)及以上至20吨(不含20吨)的客、货汽车、汽车挂车、物种汽车、胶轮机械车、拖板车,每车次30元; 20吨(含20吨)及以上的客、货汽车、汽车挂车、特种汽车、胶轮机械车、拖板车,每车次40元。 二、批准设立的收费站应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张榜公布,明码标价,每年一季度前由呼市计委将上年度的通行费分月收支情况上报自治区计委。收费站在实施收费前应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 三、该段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自2002年11月1日起至2007年11月1日止。 四、自治区交通征费稽查局负担具体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