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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贵州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黔价费[2002]335号
【颁布时间】 2002-10-29
【实施时间】 2002-11-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404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对机动车玻璃喷刷防盗号码收费的通知

贵州国安信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机动车玻璃喷刷防盗号码收费标准正式批复”的请示》收悉。为了遏制盗抢机动车辆犯罪活动,便于交通民警和刑侦部门迅速查验和辨认有关车辆资料,借鉴外地成功经验,你公司开展了对机动车辆玻璃喷刷车牌号、车架号经营服务性工作,给车主提供了高科技的车辆防盗方式。为维护用户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机动车玻璃喷刷车牌号、车架号达到防盗的目的和效果,现将正式收费标准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动车玻璃喷刷防盗号码收费属经营性服务收费。经营性服务必须坚持用户自愿自选原则,不准强行服务或强制收费。机动车是否喷刷防盗号码、喷刷哪个号码、喷刷几个部位,一律由用户决定。经营者应通过宣传、示范等措施逐步推开。服务收费要公正、公开、公平合理,照章纳税。自觉接受物价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机动车玻璃喷刷防盗号码(车牌号及车架号)最高收费标准为:每喷刷一组车牌号5元、每喷刷一组车架号5元(不得另收其它任何费用),公司可视喷刷批量等情况下浮,具体下浮标准与用户协商确定。
  
  三、具备相关资质条件的公司经省物价局审核同意,办理贵州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后,按照规定开展机动车玻璃喷刷防盗号码经营服务性工作。
  
  四、本通知自二00二年十一月十日起执行。原黔价费[2002]107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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