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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1号),省卫生厅、民政厅、财政厅、公安厅、教育厅、省残联等部门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 省教育厅、省残联二00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康复是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补偿功能、提高生活质量、增强社会参与能力的重要途径。我省173万残疾人中,大多数有康复需求。省委和省政府历来十分重视残疾人康复工作,自1988年把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来,逐步形成了以政府为主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通过实施白内障复明、聋儿语言训练、精神病防治等一批重点康复工程,20多万残疾人得到不同程度的康复。康复机构从无到有,专业队伍由小到大,社区康复稳步推进,残疾人康复意识逐步增强,奠定了残疾人康复工作的基础。但是,我省残疾人康复工作仍处于起步发展阶段,滞后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水平。各地残疾人康复工作发展不平衡,工作体系不完善,康复机构服务水平有待提高,专业技术人才匮乏,康复经费普遍短缺,多数残疾人特别是贫困残疾人还得不到切实的康复服务。为进一步做好我省残疾人康复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促进我省残疾人康复事业的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适应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广大残疾人日益增长的对康复服务的迫切需求,坚持社会化工作方式,以社区为工作平台,加大工作力度,增强康复服务能力,提高康复技术水平,积极开发社会资源,使残疾人普遍得到康复服务。 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到2005年,在城市和沿海地区的农村,有需求的残疾人80%得到康复服务;在山区地区的农村达到60%。到2009年,在城市和沿海地区的农村,有需求的残疾人普遍得到康复服务;山区地区的农村达到80%以上。到2013年,提前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 二、残疾人康复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以残疾人的基本需求为重点。从残疾人基本康复需求出发,兼顾多样性康复需求,紧紧围绕覆盖面广、时效性强、残疾人迫切需求的康复项目开展工作。 (二)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相结合的社会化工作方式。以政府主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积极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做好康复工作的有效方式,共同推进残疾人康复工作。 (三)实施重点工程与提供普遍服务相结合。选择残疾人迫切需要又有可能做到的康复项目,实施一批重点工程。推行社区与家庭康复,推广实用、易行的康复方法,普及康复服务,使残疾人普遍得到康复服务。 (四)因地制宜,开拓创新。适应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注意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开展工作。拓展康复内容,增加服务项目,注重高新技术在康复领域的应用,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 三、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主要措施 (一)完善康复工作体系,提高康复服务水平。各级残联负责康复工作的组织管理、规划制定、经费筹措以及协调实施。要以专业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充分发挥医疗卫生机构、社区服务机构、学校、幼儿园、福利企事业单位、工疗站、残疾人活动场所等现有机构、设施、人员的作用,整合康复服务资源,实现资源共享;各级卫生部门要加强医院康复科等科室和精神病院建设,将残疾人康复工作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和农村初级卫生保健网有机结合。积极贯彻执行《中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02—2010年)》,加大社区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力度。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精神病疗养院、福利院等社会福利机构的建设,管理和规范好假肢市场。各级公安部门要加大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监管工作,在全省有重点选择2—3个设区市,由公安、卫生部门牵头,积极争取当地政府支持建立安康医院,以保证肇事肇祸精神病人能够得到及时救治。要充分发挥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残疾人康复中心作用,建立健全康复协(学)会、专家技术指导组,确定相应机构为当地康复技术资源中心(站、点),开展技术指导、人员培训、 宣传咨询、制定标准、检查评估和新技术的推广应用。根据残疾人不同的康复需求,提供康复医疗、训练指导、心理疏导、知识普及、残疾人亲友培训、简易训练器具制作、用品用具服务、咨询服务、转介服务等多种康复服务;充分利用现代信息传播手段,在社区卫生信息网络中设立康复信息网页,为残疾人提供方便、快捷、实用的康复信息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