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黑价行字[2002]232号
【颁布时间】 2002-10-28
【实施时间】 2002-10-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406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重申农村中小学收费问题的通知

各市、行署、县物价局,省农垦物价局:

  
  最近,在全省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大检查中,发现一些地方没有在公示牌上及时变更已经调整了的农村中小学收费,失去了公示制度的意义。根据国家计委《关于贯彻落实全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2)1608号)及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02年农村贫困地区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试行工作的通知》中规定,现对农村中小学代收费问题重申如下:
  
  一、试行“一费制”的地区,除按规定标准收费外,不得再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
  
  二、未试行“一费制”收费的农村中小学,除国家统一规定的杂费、借读费和必须由学校统一订购的课本费外,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三、各级物价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审核农村中小学收费的公示内容,并要对已公示的收费项目重新进行审核,对将已取消的收费项目列入公示牌的,要立即变更。今后,对国家和省已经调整的涉农价格和收费政策,要及时对公示内容进行变更。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