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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琼府办[2002]68号
【颁布时间】 2002-10-28
【实施时间】 2002-10-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408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16号)精神,省政府决定,从2002年7月1日起调整我省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将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关于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意见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16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从2002年7月1日起调整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具体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范围为2001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退职人员,也相应增加生活费。
  
  二、在1993年9月30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在1993年10月1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建国前及建国后至所在地解放期间(海南解放时间为1950年4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企业退休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企业退休工人、企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退休人员和企业原工商业者,在普调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
  
  三、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5元退职生活费。
  
  四、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对财政确有困难的市、县和省农垦,由省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予以适当补助。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按原渠道解决。
  
  五、这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是落实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社会稳定,迎接党的十六大召开的一项重要举措,也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市、县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在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基础上,尽快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同时,还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妥善处理可能出现的问题,把好事办好,防止引发新的矛盾。
  
  
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省财政厅
  
  二00二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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