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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川办发[2002]35号
【颁布时间】 2002-09-28
【实施时间】 2002-09-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408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加快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省经贸委《关于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加快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关于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加快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
  
  (省经贸委二00二年九月十九日)

  
  为提高我省上市公司的整体质量,加快培育新的上市公司,推动企业做大做强,促进全省经济跨越式发展,特就促进我省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加快改革与发展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推进上市公司改革与发展的原则
  
  (一)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充分发挥上市公司在市场运作中的主体作用,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规范运作。
  
  (二)加强对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积极发挥政府的政策导向作用,为上市公司的改革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三)将上市公司的改革与发展、上市公司后备资源的培育与加快我省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结合起来,通过资产重组、资本扩张,促进优势资源向上市公司聚集,促进重点优势企业做大做强。
  
  二、认真贯彻《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完善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一)上市公司应建立能够确保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的公司治理结构。理顺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的关系,规范控股股东行为。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应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维护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完善董事会的议事规则,规范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并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在制度上落实和保障监事会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在监事会人员组成上确保其监督职能的充分发挥;建立公正透明的董事、监事和经理人员的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推进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化配置;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
  
  (二)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正确履行经济管理者和出资者的职能,为实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创造条件。任何部门、机构及控股股东不得要求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履行前置或事后审批手续,不得要求上市公司承担不合理的经济和社会负担,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的决策和经营活动。政府有关部门和监管机构要加强对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职业培训,制订和完善考核及上岗办法,提高控股股东和上市公司的诚信意识。
  
  (三)拟上市公司要以《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为指导,按照先改制后上市的原则,注重建立合理制衡的股权结构,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拟上市公司改制重组时应分离其社会职能,剥离非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机构、福利性机构及其设施不得进入上市公司。
  
  三、实施对上市公司的分类指导,推进上市公司资产重组
  
  (一)上市公司所在地政府要从上市公司的长远发展出发,研究上市公司深化改革和加快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采取切实措施,实施分类指导。
  
  1.对主营业务突出、盈利水平高、核心竞争力较强,具有再融资资格的上市公司,要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研究与开发能力,增强再融资能力和扩张能力。
  
  2.对经营业绩起伏较大、主业不突出或产品竞争力不强、处于微利或亏损边缘,无再融资资格的上市公司,重点是加强企业管理,积极调整产业和产品结构,增强核心竞争力和主营业务盈利的能力,尽快恢复再融资功能。
  
  3.对行业前景不佳、债务负担沉重、亏损或潜亏严重的上市公司,重点是加快重组、强化规范运作,采取一户一策的方式,进行专题研究、全过程跟踪协调。
  
  (二)要把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作为提高上市公司整体质量的重要途径。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要与加快支柱产业发展、抓好“五个一批”工程相结合。
  
  1.对连续两年亏损、丧失再融资能力或存在其它风险,如债务负担重、严重潜亏的上市公司,原则上都应当进行资产重组。“壳”资源的利用应实行两个优先,一是优先向我省电子信息、医药化工等六大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转移;二是优先向国家和我省的重点优势企业倾斜。
  
  2.对主营业务相同、资产规模较小的上市公司,可通过吸收合并等方式进行整合,腾出“壳”资源,用于发展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
  
  3.对以我省的“做大做强一批”、“引进扩张一批”和“鼓励扶持一批”企业为主体的资产重组,各地政府要在政策上给予积极支持和扶持,切实做好协调和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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