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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颁布时间】 2002-10-28
【实施时间】 2002-10-28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6409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民办高等学校收退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民办学校退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6月3日实施日期:2009年8月1日)废止
  
  
各区县教委、各民办高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北京市民办高等学校的办学秩序,维护学校及学生的合法利益,现将《北京市民办高等学校收退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北京市民办高等学校收退费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民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的收、退费工作,维护学校及学生的合法利益,根据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及其实施意见,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学校须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核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并使用市有关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该票据作学校收费和退费的凭证和依据。
  
  二、学校举办学习期限在一年以内(不含一年)的,可按学习期限收取学费、杂费(含住宿费,以下同);举办学习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应按学期或学年收取学费、杂费。学校不得跨学年度提前收费。
  
  三、学生入学后因故要求退学退费的,须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阐明理由,出具有关退学退费材料和凭证。
  
  四、学校办理退费,按以下标准执行:
  
  1、因学校刊登、散发虚假广告(简章)或其他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或校方造成的其他原因,学生要求退学退费的,学校须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全部费用;
  
  2、学校开学前或学生出具武装部门的应征入伍通知书提出退学退费申请的,学校扣除报名费后,应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其余学费、杂费(扣除一次性用品费用后,以下同);
  
  3、学校开学后,学生出具国家各级各类承认学历的院校的正式录取通知书或因重大疾病、意外伤亡、家庭特殊困难等正当理由提出退学退费申请的,学校按学生的实际学习时间扣除相应的学费、杂费及报名费后应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其余学费、杂费。
  
  4、一般情况下,学校开学(扣除军训时间,以下同)7天以内,学生提出退学退费申请的,学校扣除学生本学期学费、杂费的10%及报名费后,应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其余学费、杂费;学校开学8-15天以内,学生提出退学退费申请的,学校扣除学生本学期学费、杂费的30%及报名费后,应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其余学费、杂费;学校开学16-30天,学生提出退学退费申请的,学校扣除学生本学期学费、杂费的50%及报名费后,应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其余学费、杂费;学校开学30天以后,一般不再办理本学期退费手续。
  
  5、学生在校期间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等原因被学校作开除学籍处分的,学费一般不予退还。
  
  五、各学校根据本办法,可制定本校的具体收、退费办法,在招生简章中或在招生咨询时向学生(或家长)公示,并严格执行。
  
  六、学校的收、退费工作均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包括学校的系(院)、办、教学点等内设机构。学校办理学生退费须开具正式凭据。
  
  七、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社会力量(非国家财政性资金)举办的各类民办高等学校。其他高等教育机构举办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班及各类培训班参照执行。
  
  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市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与本办法不符的收退费有关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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